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须知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免税证明,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
二、报送资料
1、《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免税证明时提交,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提交原件,向非“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提交复印件);
4、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已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开具免税证明时向非“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提交);
5、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税政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税政管理科、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的,由税政科综合业务岗制作《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加盖公章,发放给申请人。
3、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上加盖“免税证明已开出”印章。申请人保存《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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