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作出明确,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变化与否直接影响到单位土地、房屋契税的减免情况:
1、若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对于在改制过程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1)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特别提醒: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财税[2010]22号文件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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