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资者分红的税收优惠
对于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者为居民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若连续持有境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为个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另: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例:E公司(居民企业)拥有F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赵某拥有F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2010年度F公司年报披露:总股本为5000万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2011年5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转增资本的预案:10转1派2,即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合计500万元,现金每10股分红2元,合计1000万元。
分析E公司和赵某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1.F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E公司和赵某的股票投资总成本保持不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F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E公司获得现金4000/10×2=8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的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赵某获得现金1000/10×2=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5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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