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1949年的薰烟叶税
1913年,驻华英美烟公司在山东坊子试种薰烟叶(后称烤烟)成功,于是种植逐渐推广。到1916年,安徽的凤阳、怀远、桐城、定远,山东的潍县、安丘、昌邑、益都、寿光以及河南的许昌、安阳、禹县、新郑、襄城等县,都成为薰烟叶的主要产区。同时薰烟叶税也成为皖、鲁、豫三省及其他产烟区主要税源之一。
北洋政府实行烟酒公卖制度后,安徽省于1915年定公卖费率为25%,后来因为烟商请求降低税率,同年12月,经北洋政府财政部核准,将公卖费率减为20%,确定每50公斤薰烟叶估价为8元,征收公卖费1.6元。对尚须交纳的生产税、常关税、铁路货捐等,由省烟酒事务局与英美烟公司协商征收。随着安徽凤阳、桐城一带薰烟叶产量的逐年增加,1926年,安徽省门台子、蚌埠两地设局专征薰烟叶税,薰烟叶估价改为每50公斤20元。按20%的公卖费率计算,加上薰烟叶应缴纳的生产税、常关税、铁路货捐以及包括运出安徽途经江苏所需缴纳的税费在内,皖产薰烟叶运抵上海,每50公斤缴纳的税费达8元左右,而从美国进口的烟叶运到上海,只需缴关税4元。于是英美烟公司以在中国采购烟叶税负过重为由,停止收购,造成安徽薰烟叶大量积压。1927年年初,安徽凤阳县商会上书国民政府,呼吁减轻税费。国民政府财政部令安徽省烟酒事务局查明滞销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于是,安徽省烟酒事务局拟订薰烟叶统税单行规则,要求豁免薰烟叶的公卖费、生产税、常关税、铁路货捐等,于1929年7月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
山东省于1915年定公卖费率为10%,后按北洋政府财政部的要求增到12.5%.山东省出产的薰烟叶,除缴纳公卖费外,还须缴纳原有的烟酒税厘。随着薰烟叶产销量的增加,1917年,山东省烟酒事务局在薰烟叶的产区设专卡,实行税费并征,由于成效不显著,于1918年改为按烤烟炉座征收。炉分三等,大炉年征12元,中炉年征10元,小炉年征8元。后又不分大小,并将税率提高,每年纳税费18元。1929年8月,山东省烟酒事务局拟按照安徽省的办法,每50公斤征税3.6元,免除其他税厘、货捐,报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1930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征收山东省薰烟统税暂行简章》,从此山东薰烟叶税脱离烟酒税费,由国民政府财政部直接派员征收。
河南省也于1915年实行了烟酒公卖制度,公卖费率为20%.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河南省地方政府未按规定税率征税,而是每50公斤由收购公司认缴公卖费4元。此外,收购者还须缴纳河南省规定的烟酒税、烟酒厘金、烟叶加价、火车烟酒捐等地方税捐。后来,河南颁发印花税,每年向英美烟公司征收烟叶税,按收购价格征收4%~5%,所收税款,四成归许昌地方,六成归河南省烟酒事务局,并规定在河南境内免缴厘金和一切捐税。
1931年3月,安徽、山东、河南三省合并设立薰烟叶税局,每50公斤薰烟叶征税4.15元,破碎烟叶减半,列为专项税收。为统一豫鲁皖三省薰烟叶的税率,1931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豫鲁皖薰烟税暂行章程》,规定三省薰烟叶每50公斤纳税4.5元。至此,薰烟叶税征收与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创办的统税征收原则基本一致。1932年8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将薰烟叶划归统税征收范围,由各省统税机关接办,并负责征管。
1943年以后,国民政府推行战时烟类专卖制度,薰烟叶被列为专卖物品,熏烟叶税按照收购价格征收。抗日战争时期,薰烟叶的主要产区相继沦陷,四川的资阳、简阳,贵州的贵定,云南的玉溪、曲靖、富民等国统区成为著名的产烟区,也成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薰烟叶税的重要税源。1945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调整税率,将烟类专卖改为统税,薰烟叶税率暂按征收专卖利益的比例征收,划为甲、乙、丙三级,按市场销售的批发价分期核定税价税额。同年11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的货物税条例,规定薰烟叶征收货物税仍维持原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