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实施办法明确
在泰国财政部长在上星期内阁会议上建议将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入减轻人民生活费负担及促进储蓄的措施后,最近税务厅也公布了税务厅长关于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不需对储蓄存款每年不超过2万泰铢的利息所得预扣所得税,对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储蓄账户并且每年合计利息所得超过2万泰铢的储户必须向银行报告,银行须对利息收入超过2万泰铢的部分预扣15%的所得税。
这一公告明确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程序和实施办法,特别有助于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储蓄存款账户且每年合计利息所得超过2万泰铢(即使其中某些存款账户利息所得低于2万泰铢)但未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储户正确理解税务厅的规定, 因为有些储户可能错误理解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度是按账户计而非按纳税人计。对于政府来说,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因为该项税收收入仅占税务厅税收总收入的0.0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