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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征个税吵了半世纪 征个税曾被裁定违宪

来源: 编辑: 2013/04/11 11:03:51 字体:

  美国开国元勋本杰明·富兰克林1789年曾说过一句传诵至今的话:“在这世界上,唯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对于赶在4月15日前申报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美国人来说,这句话再贴切不过。不过,富兰克林那个时代的美国人尚不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个税,个税作为美国税制固定下来距今刚好100年。在那之前,美国只在南北战争期间和19世纪末短暂地开征过,其间几度废除,直到1913年,各方才终于达成共识,征收个税的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内战中缴个税很光荣

  英国殖民者施加的沉重税负,是美国独立运动的肇因之一。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对征税相当谨慎,并没有设立个人所得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1819年曾说:“征税之权力即摧毁之力量。”在美国建国最初的70年间,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关税、国内消费税和死亡税(即遗产税)。

  1812年,美英再次在战场交手,史称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为了筹措战争资金,联邦政府考虑效仿英国征收个税。英国曾在1799年和1803年为对付拿破仑两次开征个税。不过,美国人还没有制定出法案,战争就结束了。1817年,国会甚至废除所有的国内税,政府的运转主要依靠关税来维持。

  1861年,美国爆发内战,为弥补巨额战争费用开支,不管是南方还是北方都开始征收个税。联邦国会当年通过个税法案,次年进行修订,并开始实施。按照最初的规定:年收入超过600美元低于1万美元者,需纳税3%;超过1万美元者,缴纳5%.从1864年开始,年收入在600-5000美元之间的纳税5%,超过5000美元的纳税10%.

  从当时美国人的收入水平看,600美元的起征点已经算相当高了,只有1.3%的人需要向联邦政府缴纳个税。但就是这项战时措施,为维护美国的统一做出了很大贡献。在1862-1864年间,联邦政府的年收入增加550万美元。在当时,纳税也被视为最高尚的爱国举动。当年收入400万美元的商界巨子斯图尔特向国库纳税40万美元时,“整个美国都为他感到骄傲”。

  征收个税曾被裁定违宪

  内战结束后,个税制度并没有立即取消,而是到1872年才被废除。大约过了20年,美国再次出现要求征收个税的呼声。这次不是为了打仗,而是希望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度,让富人多缴税、穷人少缴税或不缴税,从而调节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1889年时的美国共有6250万人口,其中20万人掌握70%的财富。同一时期的另一项数据显示,1%的美国家庭控制着67%的财富。包括美国社会主义劳动党在内的多个政党大声疾呼,要求实施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倡导的高额累进税。

  与此同时,美国的关税收入逐渐减少,加上1893年爆发金融恐慌,联邦政府有意通过征收个税增加国库收入。在此背景下,1894年8月28日,国会通过《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其中一项条款赋予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的权力。起征点定为年收入4000美元,税率为2%.在当时6500万人中,有8.5万人需要缴税。

  对于联邦个人所得税的推出,舆论有褒有贬,但作为顺应潮流的举措,它还是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不曾想最后却断送在一个名叫波洛克的商人手中。

  1895年,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波洛克将纽约的农业贷款及信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波洛克拥有这家公司10%的股份,公司决定从他应得的红利中扣除个税的数额去纳税,波洛克则认为公司没理由这么做。官司最后闹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中的所得税条款涉嫌违宪。因为个税是针对财产征收,构成直接税,而依据宪法,国会对直接税的征收应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否则便是违宪。5票对4票——最高法院废除了这项所得税条款。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对此裁决十分得意,声称他们终结了“一个世纪性错误”。

  敲富人的竹杠?

  公众对此却不以为然,他们觉得最高法院是在滥用职权。各州也已开始征收个税,因为美国宪法没有禁止各州征收直接税的规定。到1913年前夕,在美国48个州中,有35个州加入这股浪潮。从1895年至1909年,国会也先后提出33种不同的所得税修正案。在1908年的总统竞选中,几乎所有党派都在竞选纲领中主张征收所得税。

  这股呼声之所以日益高涨,是因为当时美国的大量财富都掌握在洛克菲勒、卡内基、范德比尔特家族等工业巨头手中。美国社会对财富和权力把持在极少数人手中越来越感到不安,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内的进步人士,都想把权力从这些“敛财大亨”或“巨富的恶人们”手中拿回,希望通过累进个人所得税“敲富人的竹杠”。

  在就个税问题的争论中,美国政坛形成三派:一派是民主党和共和党中的激进分子,认为征收所得税是增加国家收入最公平和最有效的办法;另一派以塔夫脱总统为首,赞成推行所得税,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宪法;还有一派则坚决反对征收个税,他们质疑:为什么要让财富的创造者和繁荣的缔造者蒙受损失?

  为了让征收联邦个税合乎宪法,美国国会于1909年7月抛出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加以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最初人们对该修正案的通过不抱太大期望,国会上次通过宪法修正案还是1870年的事,而在美国宪法存在的前100年里,超过1700条修正案呈递国会,最终只有15条得到各州承认。

  经过长达近4年的争吵,第十六条修正案于1913年2月25日被宣布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延续至今的联邦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因此确立。当时规定的税额为:个人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夫妇年收入超过4000美元的,征收1%所得税;2万到5万美元的,征收2%;超过50万美元的,征收6%.在有着1亿人口的美国,有36万人需要缴纳所得税,政府由此每年增收2000万美元。

  有意思的是,累进税制当时也得到富人们的大力支持,比如参议员纳尔逊·奥尔德里奇就是修正案的主要支持者,而他是约翰·洛克菲勒在参议院广为人知的“局内人”。其实这并不奇怪,尽管累进税制宣称“劫富济贫”,事实上主要还是针对中产阶级。那些富人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以及免税的基金会,逃去大部分税赋。也就是说,他们依然能对商业及政府施加强大的影响力。

  在此后的100年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变更了许多次,二战期间所得税率一度超过94%.现如今,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与此同时,税法条款逐渐变得异常繁杂。以《1994年联邦税则》为例,关于联邦所得税的税务细则厚达6400多页。早在此之前,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曾经说过,“我完全无法弄清楚税款金额”,他致信国税局局长,“对我来说这似乎是一个高深的数学问题,是否请国税局告诉我,究竟要缴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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