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调整应步入法制化轨道
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提出要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而深圳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也建议,提高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标准,将个税起征点定在8000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此建议一出,引起另一种议论:个税改革不能只在起征点上打圈子,而应该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所得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额。这样做不但更加公平,同时也是国际惯例。
这个建议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照中国的办事效率,以家庭征收个税恐怕又是个猴年马月的事。现在连认识上都还没有统一,更有诸多具体的矛盾没有答案,如果经过试点,再形成规范做法推开,我们真的需要作“长期抗战”的准备,何况现在还根本没有启动。因此,在以家庭征收个税尚未变成现实之前,请不要奢谈什么“个税起征点不是问题”的豪言壮语,而不能忽视起征点的提高。
最近几年,我们依然需要研究提高个税起征点的问题。例如,个税起征点究竟多少为宜?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调整个税起征点?去年9月实施的新个税修正案将起征点刚刚提高到3500元,现在又提出调整,可能吗?调整个税起征点要经过哪些程序?
个税调整应该步入法制轨道,由人大常委会制定“个人所得税征管法”,这个法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作出规定。第一,在实体方面,研究个人所得税每2至3年调整一次,实行个税起征点与GDP、CPI和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法律不规定个税免征额,而是明确一个计算公式,实现税收指数化调整。第二,在程序方面,授权国务院负责个税调整工作。个税调整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原则提出建议,通过公示征求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决定执行,接受人大监督。这样一来,每过两年的第一个月,就由国务院公布一下新的个税标准就行了。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扣除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按时上报国务院审批,使个税调整步入正常性的、法制性的轨道。与此同时,积极进行以家庭征收个税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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