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计征个税: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新闻: “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日前表示,按家庭征个税似乎简单合理,但将会使税制变得相当复杂,在工业化、城镇化大潮中产生大量“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家庭结构的背景下,让家庭申报个税,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见7月22日《北京晨报》)
相比现行简单的纯“个人”化个税,按家庭计征个税,确实会使税制变得更复杂,也确实会增加实施成本。如使税制面对复杂的现实家庭形态,除了“留守”、“空巢”之外,还有诸如“单身汉”家庭、丁克家庭、“上有老下有小”大家庭等千差万别的家庭形态。而相应的税制实施成本——准确掌握、甄别这些不同家庭信息、收入状况的技术成本,必然也会增加。
但问题是,这种税制成本当真就“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确实“不可行”么?答案是否定的。
此举固然会增加税制成本,但与它所带来的收益——“公平税负”相比,这样的成本是值得付出的。比较现行税制,按家庭计征个税的一个最大好处便是,能够通过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收入供养状况来更加公平合理地计算税负,比如,它能将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汉家庭,和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的个税税负区别开来。
此举面临实施成本问题,但并非不可克服、更非“高到难以实施”。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普及、个人信息高度电子化网络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联网来准确掌握甄别公民家庭信息,已并不是什么难事。“住房限购”、计划生育“政策,无不以”家庭为单位“,实施效果皆有目共睹。如果政府果真用心为之,不断推动各种政府信息的联网互通,如户籍、民政、住房、社保、金融等,”按家庭计征个税“怎么可能做不到?
当然,如果这里所说的“实施成本”主要指的是,财税部门因此减少个税收入的成本,那么“难以实施”也不难理解。毕竟,站在财税部门自身利益角度,按家庭征个税委实是一件“吃亏不讨好”的事情:既会增加征税成本,又会损失税收收入。但我相信,我们的个税税制追求的应是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的公平税制,而不是财税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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