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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宇:税负与利润的关系

来源: 编辑: 2013/05/21 14:41:51 字体:

  在网上看到一篇名为《房企纳税调查:赚1元交税1.02元》的报道,记者对139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发现,自2007年一季度至2013年一季度,139家房企缴税额高达6429.7亿元,而同期的净利润仅为6265.4亿。房企每赚1元钱,政府就要同时收取1.02元的税收。乍一看,真该因我们的房企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巨大财政贡献致以崇高敬意并为长期以来对它们的误解表示同情及歉意,可是如果稍微动点脑子,仔细推敲里头的话难免让人怀疑报道是在为房企辩护和喊冤诉苦。

  该文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即偷换概念。该文用的是“税负高于净利”。什么叫净利?企业的利润是税后利润,即不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环节已经将各种已纳税金作为成本费用扣除,还把企业所得税本身也排除在外。这与税法上的税前利润即应税所得是两码事。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该文为房企喊冤,认定企业负担的税金比利润高,但是反过来也很容易引发思考,缴纳了如此多的税金后还能有这样数额庞大的净利润,房地产业的利润率到底有多高?

  利润和税收不能同等程度反映同一家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须知赚钱与否跟纳税多少并无直接关联。哪怕开发商赔本卖房子,但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仍须照章缴纳。该文标题“赚1元交税1.02元”非常吸引眼球,但高利润行业承担高税收在学理上既符合量能负担原则,在实践中各国政府也大多如此操作,不知何奇之有?以烟草行业为例,其每赚1元钱,恐怕远不止交1.02元的税!至于文中所引赵晓先生言论“上市公司缴税额比净利润还多14%,部分上市公司的税收支出竟然数十倍,甚至百倍于公司的净利润”,恐怕也说明不了什么,单从数据比较而言,税收支出百倍于企业利润的个案并不稀罕,一家大企业倘若经营不善,纳税以亿计而利润只能以万计乃至零利润负利润,也很正常。

  我在地方政府部门从事过直接管理财政的工作,对房企的了解不算少。正如该文所说,房地产业如今确实是地方的主要财政支柱,但实证分析并不能代表价值判断,这种现象本来就是一种扭曲的时代产物,中央政府要改变的正是这种一家独大的局面。该文欲以既成事实来阐述其存在之合法性,显然是以果为因。至于房企税负,据我所掌握的第一手情况,非但不是重了,很多时候还是轻了,是应收未收。道理恰好在于前面说的支柱地位,地方政府为了扶持其发展难免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学上讲的寡头垄断可以决定市场价格就是这个道理。很多地方的地税局都成立了所谓的重点税源处室,就是专门为这些房地产企业服务的,将其奉若上宾。聪明人都能想到,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又怎么可能让自己吃亏?

  本人最近在欧洲访问,每天到湖边跟天鹅玩,天鹅也不怕我。这大概是因为我尊重自然,浑然忘机,如果我有什么目的,可能就“明日鸥鸟舞而不下也”。我希望还原税收的真相,还原税收与利润的真实关系,公众也不要被所谓业内人士、专家的话所蒙蔽。生活的逻辑不会欺骗我们,房地产业是不是暴利行业?该不该对其征收高税?自己的判断才是最真实的。

  (作者系法兰克福大学访问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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