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减免微小企业税收3.8亿元
为扶持微小企业发展,甘肃省国税部门将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规定的最高档,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为促进全省微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3年来,全省共有457958户(次)的个人经营者享受了免税优惠,减轻纳税人负担3.8亿元。
为促进就业,扶持困难群体,2006年省国税局下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将我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起征点规定的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扶持了微小企业发展。其中,2009年全省148797户免征增值税13028万元,占全省个人经营者总数的75%;去年151567户免征增值税13945万元,占全省个人经营者总数的74%;今年截至9月底,全省157594户免征增值税11414万元,占全省个人经营者总数的6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