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庆典用于赠送的物品税前如何列支?
问题:我企业年成立10周年,购买了一些物作为活动作赠品,请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吉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在各类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的物品,应按企业发生的宣传费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第一款的文件是吉林省国税局下发的,在国家没有相关文件物情况下可以按此掌握。对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