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留的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生活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其中生活补助费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但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在福利费免税范围之内。所以,如果您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补贴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人人有份的补贴则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