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合同”是否也要贴花?
【问题】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前不久,我与另外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原材料的价格却大幅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仍履行原合同,那么可能会对我的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我就决定取消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了违约金。税务人员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要求我缴纳此份加工合同的印花税。在此请问,既然此份合同已经作废,为什么我还要为此缴纳印花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应缴纳印花税的加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应看其签订与否。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过后作废、是否履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