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司购入房产待售应缴契税
【问题】
某房地产销售企业从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房产后用于对外销售,购入房产的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该批房产在2个月后实现销售。请问房地产销售公司在占有(持有)该批商品房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销售公司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应逐月统计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销售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新建商品房,如果已经变更了房屋及土地权属,则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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