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七)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在纳税人低价销售时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故意压低销售价格,就会导致减少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压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另外,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也就没有销售价格,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如果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低价销售并不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样可以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