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可能随时都会发生,但税法不能要求纳税人每产生一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去纳税,这样成本过高,因此,税法设计了一个纳税期限,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所发生的所有纳税义务可以一起缴纳。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纳税期间制度上进行了较大改革:一是增加了季度纳税的期限,对于增值税应税活动比较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按照季度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将企业每年12次的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缩减为4次,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二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天延长到15天。这样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