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9]70号:申报加计扣除 注意政策细节
鼓励和扶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一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才能切实地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些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注意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意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此,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实际操作时,不仅要注意加计扣除额计算的基数是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额,而且还要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时点是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举例来说,A企业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共有残疾职工58人,该企业2008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145000元,则该企业不仅可以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145000元,而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计算加计扣除145000元。
要按时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财税[2009]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