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24号:三类饲料产品不免征增值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对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一、批复涉及的主要内容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对三类产品的认识
1、膨化血粉。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血粒所含水分不断吸引能量而汽化,并向血分子内部强行渗透、切割,在达到均化段之前血粉从固态逐渐变成粘流态。粘流态的血蛋白分子在均化段中继续其蛋白质细胞壁破坏,并不断被连续挤出,当遇到骤然降温时,挤入蛋白质分子内部的水分子急速膨胀、汽化,并撜〝开包裹它的物质,完成最后变性过程,同时使产品形成具有无数微孔的疏松物质——膨化血条,膨化血条经自然冷却和粉碎后即成膨化血粉。膨化血粉为深红褐色、带晶状闪光的多微孔粉末,具有烤香味。
2、膨化肉粉。膨化肉粉为黄褐色至棕褐色粉状物,由屠宰厂副产品(碎肉、皮及皮下脂肪、肌腱、器官等)经蒸煮挤压后,控温、灭菌、脱脂、膨化而成。产品肉香味浓,诱食性强,流动性好,氨基酸比例平衡,必需氨基酸含量高,维生素B类含量丰富,且含有动物未知生长因子,是优质动物蛋白来源。
3、水解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是在高压下对取自家禽屠宰厂干净未腐败的家禽羽毛进行蒸煮所得到的产品。一定要加工足够长的时间来破坏胱氨酸之间的键来生产胃蛋白酶消化率最小在70-75%的蛋bai粉。影响水解羽毛粉质量的重要因素是水解的程度。
三、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和混合饲料的范围界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对范围已作明确确定。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对混合成份已明确限定。
四、饲料免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五类饲料产品可免缴增值税:一是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二是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三是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四是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五是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执行期限
由于上述三类产品均不免征增值税,因此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需要考虑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