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税减免以纳税人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93号)表示,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通知明确,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