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五项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新疆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对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五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相关规定。
近年,尽管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较快,但出口生产加工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地产品出口占全区出口比重明显偏低。为进一步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自治区规定,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这5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