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营业税起征点调至2万 5.6万个体工商户受益
经陕西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11月1日起,陕西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将提高至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次(日)营业额500元的国家最高标准。据省地税局测算统计,陕西省85%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受益,陕西省将有56575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负担将减轻近1.29亿元,年户均免征营业税及附加2292.09元。
记者了解到,营业税起征点作为税收减免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税收要素的一项重要内容。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今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研究确定: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于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予以修改,第一是将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从1000元-5000元提高至5000元-2万元;第二是将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至300元-500元,要求全国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此次是陕西省继2007年后再次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据悉,陕西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近日已联合发出关于落实执行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地税局、财政局和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要加大对调整起征点政策精神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纳税人人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