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热点政策解读
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按照规定,试点纳税人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哪些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呢?政策上又有何具体规定呢?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热点政策问题进行专门解答。
纳税人分两类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税服务或应税货物(劳务)的年销售额任一项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均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销售额这样算
福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如果有政策疑问,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还有税率为零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上述行业的特殊应税服务行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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