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及影响提示
一、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主要是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1、所得税方面
上述国税函〔2009〕377号中规定了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那反过来说,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大部分优惠政策的。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就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了。
再如: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新下发的《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也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上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其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企业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大部分优惠可能就享受不了了。
2、增值税方面
如果因为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而被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于这种情况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可要注意了,有可能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这么处理企业可是完全有依据的,请看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