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的时限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后90天内收齐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2)中标机电产品应在开具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4)对生产企业出口政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出口未按月申报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的货物以及违反退(免)税有关管理规定出口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