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补退税款新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文件,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通知》指出,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要多多关心2009年5月3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涉及到需要对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的税收问题,要及时与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在今年内进行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比如,2009年6月2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如有企业未享受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办理。
到目前为止,除财税[2009]27号文件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等几个文件,广大企业一定要关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以便及时处理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