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登记证正本须公开悬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6/03 09:37:07 字体:

  有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正式营业前,办理完各种手续和相关证件,以为一切OK了,可以正常经营了。但他们却忽略了一些小的细节。

  比如,没有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经营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按照没有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件,也有利于增加消费者对纳税人的信任感,提高商家的规范形象和诚信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