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纳税问题
一、基本案情
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二、涉税争议
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究竟能否税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该如何正确操作?
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法规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争议处理
解决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问题是:
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关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有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讲得是怎么处理,没有讲如何确认。另一个是国税发[1997]191号,讲得是确认的标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年度会计报表终结时点是12月31日,而税务机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时点是次年的5月底。
四、规避方法
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账,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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