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补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论处?
问: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户电力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少记销售收入行为。在稽查局对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第二天,该电力企业在稽查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检查所属期的增值税税款(2009年5月补缴2008年度税款),现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这一做法形成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企业自查并补缴了税款,不同时具备偷税的三个条件,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理,但要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才自查补税,说明其了解税收政策,属于欺骗隐瞒性质,应按偷税处罚。请问企业这种行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是否按偷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认定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客观上表现为纳税入实施了以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来信所述,该电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部分销售收入税款,属于“虚假的纳税申报”,同时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已经构成偷税。虽然该电力企业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主动补缴了税款,但这并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只是减轻了偷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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