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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制度的探讨

来源: 王玉兰 编辑: 2003/08/20 10:25:13  字体:
  [摘要]结合新《会计法》精神和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公司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与会计人员管理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公司企业账簿设置制度、记账规则制度及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正确对会计人员进行定位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内部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管理

  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步入法制化新阶段的象征和标志。依据新《会计法》制定的《企业会汁制度》也已出台,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这些重大的会计改革必然会引起会计工作诸多方面的相应变动。本文试就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企业微观会计制度设计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设计问题

  (一)企业自行设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可以定位于集中与立法管理型。目前国家制定、颁发并规定执行的会计法规有: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工作的母法。《企业会计准则》是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核算要素、核算原则、核算前提等作的统一规定。《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是专门用来规范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和特殊业务处理的。《会计法》指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一般又称为国家宏观会计制度,是公司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直接依据。它是在新《会计法》指导下F,废除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后,最新制定的适用于各行业公司企业的会计制度。由于各行业中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经营管理要求各异,使得《企业会计制度》在科目的使用、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制定等方面,虽不失国家会计规范所具有的使用上的通用性和宏观指导性,但缺乏具体的适用性和微观指导性。此外,在内容的规范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仅仅局限于会计核算本身,而不涉及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对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起保驾护航作用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因此,国家宏观会计制度并不能完全直接被公司企业拿来使用,各公司企业还必须在国家会计制度的指导下,设计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会计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稳步提高。

  结合上述分析,公司企业依据国家会计法规自行设计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会计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二)公司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重点内容

  公司企业会计制度应是具体指导公司企业顺利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制度,是国家所有现行会计法规在具体会计工作中完整而正确的应用和体现。因此,公司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涉及会计核算本身,而且还应涉及会计组织和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等内容。具体来讲,其设计内容应包括: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条件方面的制度设计、会计组织方面的制度设计、会计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等4个方面。其中,会计核算基本工作条件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设计。会计组织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制度设计、会计核算组织形式的制度设计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形式的制度设计。会计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制度设计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设计等内容。会计政策的选择包括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对本单位较有利,以及该会计政策如何操作等内容。以上4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它们都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那么,按照新《会计法》的基本精神,要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企业应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呢?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会计基础工作条件制度设计中,应加强会计账簿设置的制度设计。会计基础工作条件制度设计涉及的内容虽然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从会计核算工作的程序来看,会计账簿汇集了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全部会计科目以及各会计科目使用所应依据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记录企业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会计检查的重要资料。可以说,各公司企业会计科目错用、误用及原始凭证的制假造假,最终都会在会计账簿中得以集中体现。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案件,无不与会计账目不实、会计账目不清、会计账目混乱、设置多套账目有关。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中已有专门的条款对公司企业账簿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在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下,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应是依法建账。

  2.在会计组织制度设计中,应严格进行会计记账规则(账务处理程序)的制度设计。这是做到依法建账的重要保证。会计工作是一项严密、细致、程序化要求极其严格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有误,都将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单纯依靠依法建账是远远不够的。新《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惯例,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记账规则作出了规定,各单位在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在全面加强会计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新《会计法》关于会计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因而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在与《会计法》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联系的设计、会计凭证与各账簿之间关系的设计以及账簿与报表之间关系的设计等。在依法建账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会计记账规则的设计,使会计记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是指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和管理中所采用的具体处理方法。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上赋予了公司企业很大的自主权,这要求各公司企业必须依据该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选择最能恰当体现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政策。

  4.在会计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应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新《会计法》虽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永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同样,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应当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除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任何一项业务或一部分业务的权力在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人员之间进行分解,从而使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形成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关系,以防止因权力集中而导致权力膨胀,出现贪污受贿和舞弊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内控制度的重点应集中在分权控制、机构独立、授权批准、稽核审批、业务标准处理程序、原始凭证管理、定期财产清查以及会计档案专管等方面的控制上。内部控制虽涉及企业诸多部门和人员,但一个成功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却是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因此,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就成为内控制度建立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新《会计法》精神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把关,以求在机制上、制度上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

  二、关于公司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

  各公司企业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设计出合理合法、适合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要求的会计制度,仅仅是向会计工作符合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迈出了第一步。要使会计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和实施,还要依靠本单位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近些年,随着会计信息失真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对会计人员在信息失真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的思考,引发了关于会计人员定位问题的讨论。目前,我国普遍推行的便是“会计人员委派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也称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部门监督国有单位和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经过几年的试点,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保护国有资产,防止贪污腐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会计委派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贪污腐化等问题,而且其作用的发挥也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对于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公司则不适宜。更何况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会计法规对其予以明确和肯定,它只能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这种会计人员的定位方式也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不相匹配的,是不适于在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中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应拥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而且应拥有企业的用人权,会计人员理应回归企业,为企业服务。

  新修订的《会计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会计监督一章中作了大量修改,将会计人员“应当”代表政府做的监督,改成“有权”去做这种监督。这一修改明确了会计人员的定位,即会计人员只对所在单位负责,只需在遵守国家会计法规和公司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所进行的会计监督也仅仅是一种内部的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部分,而没有了必须代表国家利益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政府监督的责任。此外,新《会计法》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突出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使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笔者认为,在新《会计法》的指导下,无需再搞会计委派制,而应让会计人员回归企业,这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符合我国目前所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并非指国家对会计人员失去管理和控制,而是指会计人员直接接受公司企业经营者的委托从事会计工作,不再受政府的干预,政府部门只对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称或职务的认定条件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进行管理,并对会计人员出现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即强调会计职业管理的制度化,而不再强调会计人员本身管理的国家化。这样,既可以使会计人员放开手脚干会计,切实发挥会计在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不会使国家失去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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