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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销售折让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可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增值税中销售折扣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中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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