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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探讨

来源: 财会通讯 编辑: 2008/11/11 09:57:52  字体: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目前执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这种转型对两个税种产生直接影响。一是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二是引起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由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使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在不改变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年折旧额也减少,年所得税就会增加。目前,对转型后外购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转让、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问题认识不一致。本文结合目前的实际,试提出可实施的会计和税务具体处理方案。

  1、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增值税转型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需要有相应的改革措施。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账户;转型引起的增值税减少可通过借记“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贷记“营业外收入”反映,对这部分收益,可先予确认,再在以后年度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分摊计入“管理费用”。对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先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待该部分增值税确认后,再在规定的期间(具体期间也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平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1]2004年初,A公司从G企业购入其自产设备一台作为管理设备使用,设备使用期5年,发票价格327600元,其中增值税额47600元。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按20%的比例分期抵扣并计入期间费用。适用增值税率17%,会计处理为:

  (1)2004年初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28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47600

    贷:银行存款           327600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47600

    贷:营业外收入         47600

  如果确认“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的摊销期间为2年,每月摊销额为1983.33元(47600÷2÷12),2004年共转出23800元。每月的转出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983.33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983.33

  (2)2004年末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设备残值

  借:管理费用      56000

    贷:累计折旧      56000

  (3)按准予抵扣比例20%分5年将“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计入期间费用,2004年末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9520

    贷: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9520

  2、旧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抵扣。在会计处理时,应先冲减有关备抵账户和收益账户。在增值税转型抵扣范围内,当转让价达到原购入价的一定比例(如25%)时,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让方,受让方作类似购入新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否则,按现行处理其他旧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执行,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也不确认这种转型收益。

  [例2]承上例,2005年初,A公司又将该设备转让给H公司(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转让收入234000元(转让价与原固定资产购入价格的比例大于25%)。

  转让方A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5年初出售旧固定资产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费用”余额=47600-9520=38080(元)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余额=47600-23800=238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累计折旧          56000

    贷:固定资产          280000

  借:营业外收入         238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23800

  (2)因为出售价与原购入价的比例为71.42%(200000÷280000)大于25%,所以,A公司应按17%的税率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旧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34000元(234000÷1.17×17%)。

  借:银行存款2           34000

    营业外支出             62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受让方H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由本例可知,A公司如果设备在使用期间不出售,5年后全部抵扣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600元(9520×5)。如在使用期间出售设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余额被出售损益全部抵扣,同时,未抵扣完的增值税也按转让“较新的旧固定资产”的规定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购入“较新的旧固定资产”也同样得到转型收益。

  [例3]承例1,2005年初,如果A公司将该设备转让给J公司(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取得出售收入234000元。

  转让方A公司转让抵消分录同例2(1)。因出售价小于原购入价,且受让方不属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行业。所以销售旧固定资产应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4000

      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38080

  受让方J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3、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对增值税转型范围内自制固定资产,平时按转型前自制固定资产处理。只有自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才按以下顺序确定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但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按上述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后,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购入新的固定资产处理。同时,这种销售属视同销售,也应按此方法及金额确认为当期的销项税额。

  [例4]A公司自制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50公斤,购入价为50000元,所含增值税为8500元(已计入进项税额),耗用直接人工为20000元。无同类设备的销售价。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5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

      原材料                  50000

  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交付使用时应纳增值税=(58500+20000)×(1+10%)×17%=14679.5(元)

  借:固定资产            785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   14679.5

    贷:在建工程、           7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79.5

  借:待摊费用——增值税转型费用   14679.5

    贷:营业外收入             14679.5

  其余分录同例1.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时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1)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能一次抵扣当期应纳的增值税,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抵扣。对这部分转型收益,先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收益,再按规定的比例分期记人“管理费用”。(2)当在增值税转型范围内转让“较新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增值税转型收益同时转让给受让方。(3)只有当自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才按规定视同购入新固定资产和视同销售同时作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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