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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销税务处理解析

来源: 刘一惠刘国模 编辑: 2009/11/23 15:00:28  字体: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即由原来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取得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那么转型后一般纳税人取得或销售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是财税人员必须要明白的一件大事,以适应经济业务的需要,现将有关涉税解析如下:

  一、税收政策对取得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财税[2009]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款,可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暂行条例细则》21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即动产类固定资产。同时还规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混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3、国税发[2008]117号文规定:企业购进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抵扣。如购进货车。如果购进属于征消费税车辆,但企业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自用,也可抵扣,如经销车辆的企业。

  4、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细则》23条第二项所称的建筑物:是指人们能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02类。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能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类。所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对某些行业人工造的构筑物需加以判断:如工业企业生产的池、槽、桥梁、电力行业输电线路、架线塔,供水企业的供水管道。炼油企业的储油罐、输油管道。需核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看是否属于02、03类。如果属于02、03类则不能抵扣,如果不属于02、03类则可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增值税暂行条例》10条规定:

  (1)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专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生产建筑行业用的废渣砖。接送工人上下班的班车及食堂专用的车辆、设备。

  (2)取得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如在运输途中或入库未使用之前发生非正常损失。

  (3)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在生产在产品,产成品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如因某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则剩余固定资产净值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其进项不得抵扣。(如不属自用则可抵扣,如经销商只为销售而购进)。

  《细则》25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财税[2006]33号文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

  乘用车: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9座(含)用于载人和物。

  中型、商务用车:

  a动力驱动,四轮或四轮以上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b含驾驶员在内10-23座(含)用于载人和货物。

  改装车:国税含[2008]452号文规定:

  a用征消费税的排气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及排气量大于1.5升的中型商务用车的底盘(车架)改装车辆的属征消费税范围。

  b用货车或箱式货车改装成商务车、卫星通讯车,则不属征消费税范围。

  电动车:不属征消费额范围,购入之后中抵扣。

  注固定资产耗用原材料要按固定资产情况来加以区分:

  《细则》23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也就是说购进可抵扣原材料用于动产类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扣。用于不动产类或不动产类在建工程不可以抵扣。

  (5)上述四项固定资产的及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其进项不得抵扣。

  2、《细则》27条及财税[2008] 170第五条规定:已抵扣认证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10条情形。即已用于生产抵扣的固定资产又改变用途(除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务外,因购入此二项就不能抵扣)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从当其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认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小货车用于生产车间搬运货物,可以抵扣,使用一段时间后专门调拨食堂用,则按剩余净值计算进项税,不得抵扣即做转出,而小货车既用于生产搬运又用于食堂则可以抵扣。已抵扣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则按净值乘税率做为进项转出。

  3、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以建筑物(02类)或构筑物(03类)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02类)或构筑物(03类)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就是说:属于02、03类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不能抵扣。不属于02、03类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可抵扣。

  二、税收政策对销售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

  1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注意:没规定具体时间,只要会计上提取了折旧)。

  2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1)按财税[2008]170号第3条第1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能抵扣且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述能抵扣的几种情况。(2)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辅助资料》时,同于销售应税货物。

  3销售2009年1月1日取得不能抵扣和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固定资产:(1)按财税[2008]170号第4条第二款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按财税[2009]9号第2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购进或自制,属于《条例》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开票问题:按财税[2009]9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律开具普通发票。(4)应纳税额的计算:按财税[2009]90号文规定: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5)填制报表问题: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售额填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4%计算的税金填21楼,应纳税款减征额填23栏,填《附表一附列资料》时,填开普通发票4%征收率计算。

  4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按财税[2008]170号第6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4条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认销售额,要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销售额。如把已抵扣并使用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又用于投资、分配、捐赠等。

  5按财税[2009]9号文第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属于低耗品的周转材料保险柜、档案柜,无论能否抵扣都要按适用税率征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条例》11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律为3%

  2、按财税[2009]9号第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额。

  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按国税函[2009]90号文第1条第二款、第4条第二款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4、填制报表,按国税函[2009]90号第5条规定:

  销售额填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4栏,如用税控器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在第5栏。

  (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细则》29条(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纳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属不经常发生应纳增值税行为的企业,故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按2%征收率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7日网上答复: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

  以上只是粗浅解析,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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