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由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对于企业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也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就此进行探讨。
一、具体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占据何种地位?
企业会计法规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组成。这五个方面分别以不同的内容对会计核算和报告行为进行规范,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体会计准则是以基本会计准则为指导而制定的,它是基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它还为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行业会计制度是与基本会计准则配套按行业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相应行业及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内容与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组成内容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在具体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两种不同形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并没有占据应有的地位。这是由过去基本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特殊关系造成的。
《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会计准则发布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至于操作性较强的具体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后是否会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也不尽然。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仍沿用行业会计制度。我国上市公司虽然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其所占比重远不及具有成熟资本市场的西方国家,非上市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在只占国民经济少量比重的上市公司中运用会计准则,就显得过于超前,其力度和影响自然会受到影响,再加上会计人员对行业会计制度的长期依赖性,更使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打了折扣。而非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所遵守的会计规范则是行业会计制度,并且这种“软法律”已经被广大会计工作者所接受和认同,因此,非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自然难以占据其应有的地位。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具体会计准则的被动局面,其可行的方法应当是逐步实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轨。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企业具体会计准则,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适当修订,订出一套示范性的会计准则操作指南,以替代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经试行后再逐步取消示范性指南,由各会计主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适宜本单位的内部会计制度。
二、具体会计准则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
具体会计准则目前只出了10个,但已经显示出其优势,在某些方面弥补了以往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缩短了与国际惯例的差距。我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日益剧增的趋势,要求会计信息成为国际商业语言,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尽可能多地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而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与实施,缩小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距离。
2、更具可操作性。虽然具体会计准则只出台了一小部分,但均是对涉及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有关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确认方法、计量方法和报告方法三个方面,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例如,基本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备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但并没有交代哪些情况下“确有必要变更”。而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中,则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变更”的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二是变更会计政策能够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相关、更可靠,并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3、对表外项目的披露给予了充分关注。我国对表外披露项目一直没有统一的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表外信息的披露也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对有利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予披露。而具体会计准则时表外披露作了严格的规定,弥补了以往此方面的不足,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以及变更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重要会计差错的内容;重要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等等。再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信息披露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作以下披露: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当披露与企业有关的主要情况;如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4、避免了收入虚增的情况发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按此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业务,如回购业务,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会造成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不真实。收入会计准则着眼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售出的商品不再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等,以此来判断收入是否可以确认。按此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回购业务,由于它并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实现,就可以避免虚增收入的情况发生,相应地就解决了利润不真实的问题。
三、具体会计准则能否顺利实施,并真正发挥作用?
既然具体会计准则本身具有不可代替的优点,那么,在其实施过程中,能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会计人员在短期内难以达到具体会计准则的要求,直接影响到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
具体会计准则有一个较明显的特点,即某些经济业务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后,再进行会计核算。如收入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概念,道出了收入的重要本质,即“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人员在运用收入准则进行收入核算时,尤其要注意分析形成收入交易的实质是什么,而不能象行业制度一样凭交易的形式来作出判断,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再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核心之一是对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后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理。而对“重大性”并未在数量上进行规定,实际上也很难制订这种量化指标,这也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既不能只披露有利事项而回避不利事项,也不能任何事项都全部予以披露。
职业判断能力决定了具体会计准则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起点更高,而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实际水平却远远达不到具体会计推则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留给会计人员选择和判断的空间很小,养成了许多会计人员依样画葫芦的习惯,形成了比较定型的会计思维。而一旦这种规范变得灵活起来,选择的空间增大后,很多人就不知所措了。因此,会直接影响到具体会计准则的实施。
2、对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解程度,也是具体会计准则能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会计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以维护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会计人员是否能够深刻领会准则的基本含义,吃透准则,将会直接影响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进而影响到会计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如收入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使得会计人员在确认时要进行分析。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代销、交款提货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结算等方式销售,按准则和行业制度来确认形成的收入,结果是一样的,但对于特殊情况,则不一样。如为保持贸易关系,A公司将一批商品运往国外B公司,获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当时,B公司所在国正处于政治动荡之中。按行业制度的规定,A公司完全有理由在获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但按收入准则的规定,A公司则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货款是否真的能收回来尚无法确知。即使可以收回来,是收回全额还是只收取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也难以作出清楚的判断。因此,需要会计人员认真领会准则的精神,确保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真实、准确。
另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所遵循的会计规范不同,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财务报告所做出的投资预测和决策,就难以做到准确无误,甚至会出现错误的情况。
要想使具体会计准则顺利实施,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把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素质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无疑是会计信息质量高低的决定因素。鉴于目前行业内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着巨大差距,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间会计人员存在着知识屏障、综合知识结构匮乏的情况,应在坚持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重视学历教育在考评中的作用;同时,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以不断吸收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