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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会计管理的尚方宝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编辑: 2005/07/10 12:58:15  字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法律。与旧法相比,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那么,新《会计法》新在何处?有些什么规定?

  -明确要求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加大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较旧法有重大突破的是,新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对各类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细化了法律责任,制定了一目了然的惩治措施,加大了治理力度,显示了国家对“制止会计造假,提高会计质量”下了大决心,施了“重拳”。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新《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又明确指出,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无疑对净化会计行为将起到巨大的作用,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新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主体的职责,从组织领导上保证会计信息数据真实、完整,保证新《会计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加强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从事会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要求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领导同志要把会计权力交给那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人格健全、品性正直、清正廉洁的人。会计从业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自爱自律,拒腐防变,勤勤恳恳地干好本职工作。

  -对遵纪守法的会计人员给予了真正的保护旧法中没有规定任何对会计人员的保护举措,新法就理所当然地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和不足,明确指出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同时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职务滥用职权,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继而在法律责任中又规定,对实施打击报复的单位负责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些规定如同给了会计人员一把“尚方宝剑”,使会计人员理直气壮地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加大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力度新《会计法》统一了会计记账核算规则,既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也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会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切实维护了投资大众的利益新《会计法》第13条作了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从实践来看,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会计资料的不真实,而且损害了国家、单位、投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会计法》还对企业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硬性约束措施,将使各种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会计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和会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当前,应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该法,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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