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资的期末计价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投资一般应按其账面余额反映,但在某些情况下,应按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这里的“账面余额”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即投资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账面价值”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扣除相关准备之后的余额。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的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成本。以成本计价是指,按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出售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才确认损益。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以成本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虽然市价可以反映变现能力,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关心的是投资成本和实际的投资收益,实际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第二,当企业将某一债权性短期投资作为流动资产看待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投资人不必摊销其溢价或折价。由于该项投资的可能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对企业报告当期收益总额,即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当市价波动幅度较小,或短期投资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不大时,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计价方法是比较合理的。以成本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损益计量比较客观、公正,但在资产计价方面则有所欠缺。
2、市价。按市价计价是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倡使用。以市价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市价代表公允价值,只有市价才是衡量企业实际可用资金的唯一尺度。特别是对于专业性投资公司,由于其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采用市价计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第二,企业关心的不是投资项目的成本,而是对他们进行处置时所能得到的现金;第三,投资有别于存货,通常可以不费力的出售,以市价计价可以反映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存货在确认销售前通常不宜确认其销售利润;第四,将出售的一项短期投资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与按市价确认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应采用市价计价。但是,按市价计价也存有缺陷:首先,证券市场的价格是起伏不定的,且变动频繁而无规则,报表编制日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并不能真正说明企业短期投资实际拥有的变现能力;其次,采用市价计价,同样会带来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而且会造成企业每期损益随着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而上下波动。以市价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资产计价较为客观、明确,但在损益计量方面则有所欠缺。
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为当期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中不可分配的重估价盈余;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一是将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捐益,但会导致与损益确认的实现原则相悖,即收益在实现之前不予确认,而损失则于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时予以确认。
3、成本与市价孰低。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是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计价方法。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或组织采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的后备来源,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为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而不应等到出售时再予入账;第二,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虽然只承认市价下跌,而不承认市价上涨,似乎有矛盾,但却可以使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产生稳健的结果,更符合谨慎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较低者列示;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优点在于:第一,符合谨慎原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谨慎原则相符,在损益计量方面较为稳健;第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以扣除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反映,不会高估资产,可使资产计量较为客观、明确。但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也存在其缺点,表现为:会计理论上的不一致,即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而对于市价高于成本的部分,则不确认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会计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性。
本准则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理由是: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短期投资用市价计价不一定能够反映企业短期投资期末时的真正价值;第二,我国资产普遍存在高估现象,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可以避免短期投资高估;第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比较稳健。在起草本准则时,也有些专家提出可以采用市价法计价,他们认为,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企业,由于其从事大量的证券经营,以市价计价可以更恰当地反映证券公司期末时的证券价值。但考虑到本准则未包括证券经营业务,对一般企业的短期投资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为宜。
在具体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有的专家建议采用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代替市价。理由是:第一,市价通常是指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即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而可变现净值通常包括非上市证券价值。企业购入的短期投资有的可能有市价,有的可能没有市价,用可变现净值比市价更恰当。也可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因为,公允价值既可以是市价,也可以是可变现净值;第二,国际会计准则正在修改相关的投资会计准则,从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国际会计准则将用公允价值,而不用市价,即国际会计准则更趋向于统一采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在我国,公允价值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实务中用得不多,虽然在本准则及债务重组准则中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市价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在有市价的情况下,公允价值邓为市价。因此,本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在起草本准则时,对于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具体应采用哪种方法,我们征求了不少专家的意见,在所收集的专家意见中共同认为,在会计准则中应当说明采用哪种方法,但具体采用哪种方法,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企业或投资者所关心的是短期投资整体的价值总额,而不是每项个别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是作为共同财富的储存形式为企业所持有,因而,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投资是以投资总体为基础,而不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价;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计价时,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而存货在计提跌价准备时也用单项为基础,既然存货以单项为基础计算,而短期投资同样属于流动资产为什么却要在整体基础上进行比较,谨慎原则的惯例是以单项作为比较基础的。有的认为,在我国,短期投资种类不多,但不同的投资项目具有明显不同的报酬和风险,因此,建议至少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跌价准备,但对于某些重大的投资,应不按单项投资计提。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虽然在实务中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短期投资仍然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详细情况,工作量大是不可避免的。在英国和中国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比较基础,国际会计准则为了迎合不同国家的需要,三种方法均可采用。考虑到我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有一个熟悉过程,虽然采用投资总体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可能导致未实现收益与损失互相抵销,但采用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也已在原有会计核算基础上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本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债权投资的摊余价值,包括投资成本、应收利息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分期付息债券的摊余价值即为摊余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美国SFAS115号准则中也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但是规定这类投资只要没有发生永久性价值减值,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一般不作调整。在我国,长期债权投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长期债权投资期末以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
2、如果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按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应按投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
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这部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是持有期间已实现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年度及以前年度实现的损益分配的,是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第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第三,在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短期投资新的账面余额(即冲减后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第四,通常情况下,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需要确认投资前和投资后,只有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需要计算投资前和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计算过程较为繁琐。经过比较,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中,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时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收回的,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二)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1、两种收益观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如何确认,是股权投资会计中的重要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人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通常可称为成本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计价。采用这种收益观点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中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余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益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
上述两种收益确认观点,在实际运用中还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意味着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股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5%及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股权,或虽拥有20%或20%以上股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投资持股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可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起决定因素的是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见,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的前提。
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第一,股权代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要求权,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亦即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提出要求权时,通常可以得到实施。从理论上讲,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国的不确定性要比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要小,控制比重大影响对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则更小。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际分配股利时。尽管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收到股利,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确实是增加或减少了,按照这一逻辑,当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人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2、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注:这部分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交利润的分配部分,也可称为“清算股利”)。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准则指南中所提供的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例A公司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6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