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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讲解(一)

来源: 编辑: 2003/01/13 11:15:07  字体: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并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本准则的发布实施,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企业除了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投资也是其重要的活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其主要从事的业务,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经营的业务,如工业企业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是其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其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或为了维持或扩大经营活动所作的必要补充,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股利和利息的获得,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等),以达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为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的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开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投资的环境和投资方向。同时,税法也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提出了纳税的要求。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有些上市公司在其主要经营的业务发生困难时,经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等,产生投资收益,从而使某一年度的利润达到预计的利润,并达到配股的要求。但是,投资收益是否能够确认为收益,计入利润表,应根据实际的交易或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而原有会计制度对投资的会计核算规定得较粗。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投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到了议事日程。

  1993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投资的具体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了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于1998年6月完成,并正式对外公布。

  二、本准则的范围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等。广义的投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内投资,如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另一类是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等。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外币投资的折算。

  (二)证券经营业务,主要指证券企业以及专业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对证券投资的核算。

  (三)合并会计报表。

  (四)企业合并。

  (五)房地产投资。

  (六)期货投资。

  (七)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这些不包括在投资范围内的事项,由于其特殊性,已在或有待于在其他相关准则或制度中规定。

  本准则中投资的范围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投资活动的范围不同。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范围比本准则的投资范围大,它除了包括本准则中的投资外,还包括企业对长期资产的投资,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投资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投资定义为:“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而给投资企业带来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所定义的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中所定义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投资除外)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先提供一个大的概念,然后在大概念的框架下再剔除诸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虽然符合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不是投资的部分。本准则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从本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可见,投资具有以下特点:1、投资是以让渡其他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资产,如支付现金以购买债券、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取得其他单位的股权等(不包括以让渡一项股权换取另一项股权,下同),即企业将所拥有的现金、固定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换取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这项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能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指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2、投资所流入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除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通常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是为转售而储备的,对这些存货的出售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又如,工业生产企业所拥有的生产产品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为企业生产产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很直观,城通过其生产的产品创造的经济利益得到体现,但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本身经营所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属于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投资通常是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通过其他单位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创造的效益后分析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3、某些投资,如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短期性质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现金投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投入的所有现金的再次分配的结果,以使资本增值。这里的资本增值主要是指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证券所取得的高于原投入资金的增值部分,即价差收入。

  四、投资的分类

  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是确定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前提。按照不同的标准,投资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和按照投资目的分类等几种。

  (一)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

  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混合性投资等。

  1、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如对另一个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2、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如购买公司债券,属于债权性投资。

  3、混合性投资,往往表现为混合性证券投资,是指既有权益性性质,又有债权性性质的投资。如购买另一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属于混合性投资。

  (二)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可以分为易于变现和不易变现两类。

  1、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能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必须是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等。

  2、不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不能轻易在证券市场上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通常不能上市交易,要将所持投资转换为现金并非轻而易举的。

  (三)按照投资目的分类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使用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如企业购买的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2、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积累整笔资金,以供特定用管之需,或为了达到控制其他单位或对其他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出于其他长期性质的目的而进行的投资。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是为了确定投资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通常情况下,短期投资由于期限较短,并且能够随时变现,在会计核算中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流动资产列示;而长期投资由于期限长、投资金额较在,在会计中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在资产同债表上作为长期资产列示。因此,投资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作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也应出于计量的目的,对投资的计价按照短期和长期的要求作一区分。

  短期和长斯投资的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德国、中国香港、日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将短期投资都比较严格地限定以一年为标准;但在欧共体、法国和英国对期限的标准并不是很严格,而是更多地考虑企业资产的连续使用;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更多地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而不是持有期限。本准则要求,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通常均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投资首先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分类,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易变现、并且意图短期持有的投资,归为短期投资;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归为长期投资。其次,在短期投资中再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分为股票分类、债券投资等;在长期投资中也按照投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类,分为长期投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债权。

  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划分将投资进行归类并分别核算;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与会计核算方法相联系,长期投权投资涉及权益性投资问题,在会计核算时根据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同,长期债权投资在会计核算时涉及债权利息的会计提和溢折价的摊销等。通过这种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反映企业不同变现能力的投资对不同性质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的特殊性。

  五、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于多少耗费。投资成本的确定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企业取得的投资,在取和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是指为获得一项投资而付出的代价,包括买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在起草本准则时,如何确定投资成本,讨论较多的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一项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债权支出,即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对于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通常应计入投资成本,但对于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投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核算简单,在取得投资时不需要单独计算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这部分支出构成投资的成本;第二,如果取得一项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本身意图是短期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上归为流动资产,而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也归为流动资产,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公允。

  2、不计入投资成本,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冲减应收项目。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笔债权,而不是投资,其性质不同;第二,如果投资成本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混淆了投资成本与债权的界限,不符合投资成本的定义;第三,与现行会计制度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多变。

  从理论上讲,上述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二)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构成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规定,应将其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但是,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是否构成投资成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理由为:长期债券投资与其他投资不同,债券购入时可能发生溢折价,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要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摊销。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不能反映真正的溢折价,与溢折价的定义不相符。由于购买时发生了相关费用,即使在按面值购入债券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是溢价的溢从;另一种意见认为,购买债券与购买其他权益性证券相同,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在债券按面值购入的情况下,支付的相关费用,从实际上看,仍然属于溢价购入。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种投资,都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但为了正确计算债券溢折价,应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按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

  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所付出的代价应当构成投资成本,但为了真实计算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按扣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计算。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应扣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又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又采取了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难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三)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这里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1、按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

  第一,公允价值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

  第二,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平交易为其确定的价值的公允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体现于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值,双方所商定的价值通常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于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自愿接受的价值;

  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针对特殊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四,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本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意义更大。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误用。

  2、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需要评估,评估办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是公允的,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第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如股份制改组、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只以评估确认价值计量不违背公允价值的原则。因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我种形式,如可以采用评估价值、市价等方式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与国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第四,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从未有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现阶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稳妥。

  3、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的处理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是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则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以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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