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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会计要素的若干思考

来源: 编辑: 2004/01/25 16:00:06  字体: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要素,是1992年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及合理之处,同时也合乎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已被广大财会人员和社会公众所接受。但随着人们对会计认识的深入,新会计实务的出现,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利于具体准则的建设和对会计实务的指导。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

  1、资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它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第二,此项未来的经济利益是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第三,未来的经济利益是过去的交易事项结果。首先,在内容上,FASB将资产内涵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这一点显得过于抽象,而且未来的经济利益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一资产创造的,如何将既定的未来经济利益在各项不同的资产(如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之间进行分摊实在困难。资产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具有经济利益的资源并不一定都是资产,比如,稳定且优良的客户群,广泛而高效的销售网等。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将资产理解为经济利益资源更为科学。其次,关于特定主体对资产的权利,FASB认为是取得或控制,我国则定义为“拥有或控制”。笔者认为,应当将资产的内容理解为对经济资源的拥有或控制,“控制”是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最典型的例子是融资租赁。作为出租方,在融资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与该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对租赁物并无实际的控制权,不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而承租方对租债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拥有控制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再次,关于资产的来源。FASB突出强调过去的交易与事项的结果,我国基本准则将资产主体界定为企业,不如FASB定义为特定主体合理,后者范围更为广泛,使得会计要素主体与会计主体假设相一致。我国资产的定义另加“能以货币计量”这一定语没有必要,因为,能以货币计量是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问题,一般认为不是资产的本质特征。综上所述,建议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特定主体所能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负债。负债的定义应与资产相对应。FASB将其定义为:“特定实体由于当前义务引起的经济利益未来可能的牺牲,该义务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表现为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负债定义为:“负债是当前所承担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过去的事项引起的,清偿该义务将导致企业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的流出。”二者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都认为负债是一种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抓住了负债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出”这一本质特征。我国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定义为债务,在逻辑上犯了重复定义的错误,也未能突出负债的本质特征,“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并不能概括负债解除或了结的方式。例如,企业可通过“债转股”方式把负债转化成股本,最终也会导致资产的减少。因此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表现形式本应是最终资源的减少,而不是“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此外,在负债的定义中,“现时”一词是必要的,这体现了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即企业过去已经履行完毕的尚未发生的未来义务,都不构成企业的负债。同时,“现时”还表明负债是基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因此,可将负债定义为:“负债是特定主体需在未来减少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进行清偿的现时经济义务。”

  3、所有者权益。FASB称之为权益,IASC称之为产权,而我国为了强调产权明晰,确定为“所有者权益”,并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一定义有两点不足:①主体定位不合理,会计要素应以主体假设为基础进行定义,并保持首尾一贯;②未揭示它与资产、负债要素的联系。笔者认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两个特征,其一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其二是所有者权益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但应注意,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只是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不是权益的内涵,只能说明其在计量上的意义,不能说所有者权益就是资产本身,也不能说是资产减负债的差额。对这个差异额所拥有的权益,即为剩余利益。故建议把所有者权益定义为:“特定主体的所有资产减去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

  4、收入。FASB采用狭义的定义,IASC采用广义的定义,而我国也采用狭义的定义。其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该定义有两点不足:一是将收入定义为“营业收入”,属循环定义;二是未能揭示收入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收入的本质特征应当是经济资源的流入,具体地说,就是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另外,由于我国关于收入的定义是狭义概念,即派生收入的经营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它不包括非常所得或营业外的收入。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没有利得和损失,会计要素的定义难以为所有的经济业务提供确认的依据,需将狭义的收入概念改为广义的概念。可定义为:“收入是特定主体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由于日常生活而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5、费用。与收入定义类似,FASB采用狭义的定义,IASC采用广义的定义。我国采用狭义的定义,其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其将费用定义为耗费,也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揭示费用的本质即“经济利益的流出”。笔者认为,费用要素应和收入要素相对应,采用广义的定义。建议定义为:“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由于日常活动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利润。FASB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IASC未单独设立利润要素,我国把利润定义为:“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这强调的是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与资产、负债等要素强调经济利益内涵没挂钩。另外,“经营成果”含义较模糊,除财务指标外,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经营成果”。因此,建议将利润定义为:“特定主体在一定期间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除资本投入或分派以外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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