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的规定存在不必要差异;摊销期限限得过死
长期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进行投资必将发生一些与购买投资资产有关的费用,如税金,手续费等,对这些费用的处理直接影响着企业资产及各期利润的计量,从理论上分析,我们容易将这些费用理解为投资行为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就都是如此处理的,即将其构成投资成本的一个部分。但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的则不完全如此,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制度》这两种规范对此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是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投资时所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买价及相关费用。但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又规定,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冲减投资收益;金额较大的可以在债券持有期间内分期冲销投资损益。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券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较小时,将其作为理财费用,计入发生期间的财务费用中,由本期的经营收益一次进行补偿;对于较大金额的相关费用处理是一样的,即将其作为投资行为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可以看出,二者的这些规定主要是遵循重要性原则,即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占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比重很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不足以对企业利润总额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将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发生的相关费用占企业当期实现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可以先计入投资成本,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摊销计入损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计入财务费用影响的是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而冲减投资收益影响的只是利润总额,虽然这些较小金额的相关费用属于“不重要”项目,“相关性”很小,但是因此而随意地处理显然也是不恰当的。依照这两种会计规范编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初级会计实务》一书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中级会计实务》则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显然通过对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来反映两种规范的地位未免有些不合宜。目前在我国,这两种会计规范是适应我国实际会计环境而并存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不断完善近十年来未曾间断过,但很多会计人员还是习惯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地位还不明确,如果在这二者间存在不必要的差异,必将影响会计规范的未来发展,也将影响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投资收益)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如下原则: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这里投资期限的摊销问题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因为,若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当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之间的差额时,所代表的是可望在未来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在会计处理上,需摊销冲减投资收益,按谨慎性原则,应尽快冲完,所以按不超过规定摊销期限的界限摊销;而当初始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所代表的是可望在未来取得收入预先得了补偿,在未来期限内摊销计入各期投资收益,则按谨慎性原则,应尽可能长时间摊销,以使各期摊销的收益尽可能低,则按不低于规定摊销期限的界限摊销。但是将摊销期限的界限规定为10年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因为股权投资差额是被作为一项投资资产的,所以该年限应该是指该投资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显然,该使用年限无法确定,需要确定则必然需要主观性。因此,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的投资具备权益法核算的条件时,如果二者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投资年限,那么,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将会很方便,并且避免了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