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也已开始了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使股票期权制成为继年薪制后我国经理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亮点。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关于股票期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定,本文试就股票期权制及其会计处理方法问题作些介绍,以资参考。
一、股票期权制概说
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70年代的美国,在90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法律解释,股票期权计划可分为激励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类型。而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经理层,因此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 (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其主要内容是:给予公司内以首席执行官为首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行权价格(即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期以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经理股票期权的本质就是公司给予其高层人员的或有报酬,该报酬能否实现取决于公司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能否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经理股票期权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在发达国家,经理股票期权已成为激励企业家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在《财富》排名的前1000家美国公司中,已有90%向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经理股票期权报酬制度。中国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非常低,而较低的持股比例是不具有激励作用的。要提高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有两种方法:无偿赠送和强制经理人员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对于无偿赠送,一方面与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大比例地送股会激起股民的不满情绪,影响公司的市场表现。在中国目前的收入水平下,强制经理人员购买确实有点勉为其难,这是中国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所面临的问题。而赋予经理人员一定的购股权就不需要经理人员现金的直接流出,但却可以激励经理人员努力工作(因为只有公司的股票升值,购股权才有价值),同时又无需股票的无偿赠送,从而不会引起股民的不满。
二、推行股票期权的现实意义
(一)股票期权计划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代理人长期激励不足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代理人的薪酬结构基本上是工资加奖金,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短期利益关系较重,难以形成长期的激励作用。原来实行的“内部职工股”虽然具有一定的长期激励效果,但由于“内部职工股”的认购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内部职工股”在上市流通后,通常被短期套现,难以真正体现长期激励作用。在上市公司职工持股制度被取消后,薪酬不能与股价走势持钩,上市公司代理人的长期激励更是不足。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则是一个很好的改良办法。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低成本吸引高级管理人才
企业的发展需要人才支持,企业间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单纯依靠基本工资加奖金的薪酬方式,国有企业无法与之竞争。如何防止人才流失,“股票期权计划”是一个好办法,既能有效地吸引人才,又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股票期权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国外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目前,在西方国家,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指南仍很缺乏或不统一,只有美国有综合性的涉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指南,这便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发布的54123号准则公告(FA123)“补偿性股票期权的会计” (Accounting for Stock Options Based Compensation)和FASB的前身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5号意见书(APB25)“向雇员发行股票的会计”(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olyees)。这两份文件实际上提出了关于股票期权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
内在价值是指企业股票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其内在价值就越低。在这种方法下,如果股价低于行权价,说明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不存在补偿,所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其差额则应预提作为费用,并在以后的服务期间转为费用平均摊销;待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如果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在授权日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到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但内在价值法难以适应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采用著名的“布莱克。斯考来斯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而且一经确定,就不再发生变化。因此,会计期末不必对股票期权进行调整,避免了内在价值法下按照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进行不同处理的混乱状况,具有内在一致性。公允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广阔,它不仅适用于股票期权,也适用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7号会计准则——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指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因此,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在备查簿中记录即可。待经理人实际行权以后再做会计处理。
(二)对于我国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的启示
1.股票期权及其履行情况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所以,应当将其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授权范围、持权人基本情况、行权量、行权价、期权条件等信息。
2.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一些规定隐含在这项文件中。《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股权行使价值的确定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这说明为了不稀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固定性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不应低于期权发放日(授权日)的市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对于不确定的股票期权计划,在期权发放日行权价格不明确,但是其确定的方式是已知的,此时,发放日不是计量日,计量日是授予的股数和行权价格都可以确定的第一个日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于股票期权的计量只能采用APB25的内在价值法。在行权前,报酬成本要预估确认并分配调整摊销转入费用;在行权之后,股票期权转入股本。
3.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不必急于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以防政策频繁变动给企业与国家带来不便。同时,要谨防利用股票期权操纵会计信息、侵害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一旦条件成熟,有关部门应本着“务实、规范、国际化”的原则,制定股票期权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