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准则”)侧重于规范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确保企业收入的稳健和会计信息的质量。而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侧重于规范增值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二者必然存在矛盾。
一、准则与条例的矛盾
1.收入确认上的矛盾。准则规定企业确认收入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了买方;二是对已销商品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也不实施任何控制;三是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人;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而条例规定了企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基本原则:一是销售货物已经发出或应税劳务已经提供;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具体规定也不一样,如交款提货方式为发出商品并收到货款的当天,预收货款方式为发出商品的当天等等。由此可见,前者规定重在交易的实质,后者规定重在交易的形式,使得收入确认在时间上存在差异。
2,会计处理上的矛盾。条例规定,企业发出了商品,开出了有关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购买方签收时,就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纳税的义务也已经发生。会计上则要在记录收入的同时,才记录应交税金,但要记录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指出,在发生交易形式时不记录营业收入,但要记录应交税金,即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这人为地割断了同一经济业务的内在联系,不符合会计原理中的账户对应关系。
3.会计报告上的矛盾。停留在形式上的商品销售,按准则的规定只作商品地点转移处理,报告发出商品的情况。按条例规定,既要报告销售额,又要报告与增值税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使得企业发生的业务与会计报告上反映的信息并不吻合。
由上述分析,准则符合企业的目的和利益,只有按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和税金,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如果“未收而税”,经济利益没流人企业,而税金从企业流出了,不但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且有时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这样做从形式上找到一个可靠的征税依据,以及时足额地保证国家税收,因为国家很难确定企业的实质交易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利益,但从长远看,反而不利于国家。
二、矛盾的解决办法
解决好这一矛盾,就是要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使它们都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因此,应在会计上建立一个严谨的会计核算体系,从中既能准确、及时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的收入和相关的税费,又能找到一个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征税点,这个点应该是账簿记录收入的时间,而不是有关商事凭证发生的时间,具体措施如下:
1.设置“未实现销售收入”和“待交增值税”科目。“未实现销售收入”科目用于核算已经完成形式交易,但尚未完成实质性交易的商品销售业务。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实质交易的商品销售收入;借方登记实质性交易已实现而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取得实质性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待交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实质交易而未实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业务。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完成形式交易但未完成实质交易而未实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登记已完成实质交易而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期末尚未完成实质交易而未实现的增值税税额。
2.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①当企业商品已经发出,开具了有关商事凭证但还不完全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如购货方突然被起诉,存款被法院冻结,则企业应作如下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未实现销售收入”(价款)、“待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②当购货方财务状况好转,企业收到货款时,企业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未实现销售收入”、“待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购货方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企业没有收到货款但给企业开具了商业票据或银行汇票,则企业应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借记“未实现销售收入”、“待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③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未实现销售收入”和“待交增值税”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如有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右方的长期负债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