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规范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信息披露,提高中期报告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利于报表使用者作出合理决策。本文对此发表几点见解。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评价
(一)首次规定了中期报告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自从1994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内容与格式)》以来,我国已有六年披露中期报告的实践,但至今尚未有公开的准则对中期报告会计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说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实务也是五花八门,有的不计提坏账准备,有的将广告费任意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任意选择,中期报告会计信息质量较差,中期报告的编制急需规范。征求意见稿首次对中期报告进行了解释,它的正式发布必将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起到很大的规范作用。
(二)完善了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在1998年证监会对中期报告内容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期报告的内容。首先,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而目前只有“中期会计报表须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其他公司不强制要求提供。此项规定使报表使用者能更好地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其次,规定了中期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能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中期报告业绩的波动。再次,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提供中期比较会计报表,并对中期比较会计报表的时点或期间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提高中期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三)明确了中期报告编制的理论依据。目前,对于中期报告的理论依据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独立观,另一种是整体观。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其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应计项目的处理与年度报告的政策相一致。整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有机组成部分,中期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情况,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活动水平(如销售量、业务量)来进行估计,并分配给各个中期。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采用独立观,强调中期会计政策应与年度会计政策相一致,以提高中期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给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了总的指导思想。
(四)对特殊项目规定了处理方法。征求意见稿除对一般原则进行规定以外,还对特殊项目如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季节性和周期性收入进行了解释。为保证中期报告的可靠性,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特殊项目也应采用和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而不在各种期间进行分摊。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一)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处理不恰当。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若年度报告中采用发生时计入费用的会计政策,则编制中期报告时也应采用这一会计政策;如果在编制年度报告时采用按受益期分摊的会计政策,则编制中期报告时也应按受益期分摊。对于每年都会发生的不均匀费用,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发生时计入费用的会计政策,并不影响对年度经营业绩的计量,而中期报告也采用这种会计政策,则可能出现本应由全年收入负担的费用而由某一中期的收入负担,影响了中期经营业绩的计量。所以,建议对于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可以考虑采用接受益期进行分摊。
(二)所得税的计算不能反映实际的税收负担。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中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应以中期税前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这种计算方法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简单且易于操作,而对于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所占比重较大,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相差较大的情况,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数则不能反映企业实际负担数。所以,建议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应考虑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调整数。而且由于我国会计人员对于所得税的核算已经比较熟悉,也不会有太多操作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