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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案例点评

来源: 胡波 编辑: 2005/03/03 10:46:27  字体:
    案例1

    一、案例经过:

    A上市公司在其2001年半年报、年报及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均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 对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X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子公司,Y公司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由Y公司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因此Y公司取得了对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01年将X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实际上,X公司是于1990年由Y公司、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五个中外股东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Y公司拥有权益比例42.05%,为合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的权益比例分别为E.A 28.60%、R.T 23.78%、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57%、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

    然而,今年6月,某财经报刊先后发表了该报记者两篇署名文章“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丰原秘密买股打碎其美梦”和“A公司被指财务造假,市场剧烈反应惊监管层”,对A公司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提出质疑。据称,2002年10月2日公告E.A 持有的X公司28.60%的股份已卖给丰原集团;几乎同期R.T持有的X公司23.78%的股份也已全部售与丰原。这样丰原持股X公司超过52%,比代表A的Y公司42.05%还多出10%,A在2003年就必然失去了并表的前提和基础。甚至指出在2002年年报就不应该并表,指证A涉嫌2001年、2002年财务造假。

    但是, X公司原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需经其他合资方全部同意;一方转让时,其他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E.A、R.T转让X公司股权的行为,未经Y公司同意,是违反原章程规定的。

    为了绕开这道关,丰原委托香港中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出面以1.8亿元整体收购了E.A、 R.T公司;然后由E.A出面,全购R.T,至2003年4月香港律师已完成了正式的股权交割,并计划下一步将R.T持有X公司的股权交割合并到E.A一起。2002年8月20日,X公司在成都召开的三届九次董事会会议(成都会议)影响重大。会议作出了同意Y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修改公司合同和章程的决议。在章程上,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4方有优先购买权”改为“各方股东以不低于合营公司净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并配合完成有关转让手续”。将“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Y公司委派3名,E.A、R.T各2名),董事长由Y公司委派”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增加靖江市新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1名董事),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方委派”。2003年4月,X公司已完成合同、章程等相关手续报批。截至6月22日止,新的董事会会议尚未召开,丰原也未能提供股权已交割、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合法凭据。2003年6月25日,A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据依法管辖X公司的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2003年7月15日A上市公司公告了未经审计的2003年半年报,反映在2003年中期继续合并X公司报表,并表依据表述如下:“对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说明:X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子公司,Y公司拥有其股份的42.05%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该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董事长由Y公司委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亦由Y公司推荐和委派。Y公司实际行使了对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晢行规定》的要求,将X公司纳入Y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而且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的确认。”

    二、案例点评

    1、有关合并报表范围的法规。

    根据我国目前可依据的法规制度,对合并报表范围有以下文件作出了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文件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纳入合并的企业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具体合并方法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虽然某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但它仍然这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最重要的文件依据。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当期净利润同时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文件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文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文件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作出三点规定:第1、将持有期间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2、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第3、报表附注应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文件对合并报表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1、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第2、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应该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第3、规定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抵消;第4、就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对财会(2002)1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作出规定。其中,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除了母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可以合并报表外(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重要的依据是“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2、Y公司处理的依据。

    Y公司作出了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的会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正是实际上能够控制X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1)X公司是由Y公司及其他四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Y公司持有其42.05%股权,是第一大股东。

    (2)X公司2002年8月20日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董事长由最大的股东方委派”,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3)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X公司的董事长由Y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亦是A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先生担任、总经理由Y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亦为A公司董事)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是Y公司委派的董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亦由Y公司推荐或委派。

    3、评述。

    根据惯例一般认为,被投资公司高管层人员的任命权及实际任职情况,是判断其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的重要标志。而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的认识,除了股权比例和高管层任命等重要标志外,对企业整个经营和财务活动基本要素的控制是最重要的。产品营销、成本控制、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和会计方针确定等等,都是从本质上判断公司控制权不可忽视的关键。从X公司多年来经营运营情况看,一直由Y公司委派的经营层实际控制和运作,即便2003年E.A公司和R.T公司委派的董事因某种原因成为行动一致人,但直至目前X公司经营层实际仍由Y公司控制的事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另外,在E.A公司和R.T公司委派的董事成为行动一致人后,能否改变公司股本结构和公司实际控制权的问题,及有人试图在未来通过一定的方式成为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等,这都是未来的事情,能否实现尚不可知,不能用未来尚无发生的事情来作为判断现在和过去的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等事项,都必须由出席董事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而不是简单的多数通过就可以,这就是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在一些特定事件中不受到伤害。所以作为公司的任何一个董事,都有权力来阻止类似恶意收购等会伤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件的发生。所以,X公司的股权在未来是否可能改变,只有静观事态的发展。

    基于以上Y公司对X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事实,并根据财政部1995年《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将X公司作为Y公司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该公司会计信息的完整。

    母公司是否要与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除了是一个法律问题之外,更是一个会计事实认定和会计政策选择的问题,它只与公司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有关,而与其纯粹的会计信息真实性无关。在公司虽然持有被投资公司50%以上的股权,但如果是委托经营等,而不实施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母公司也可以不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合并,这些规定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早有阐述。同时,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等要求,鉴于自一九九Ο年X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Y公司合并(汇总)报表这个客观事实,在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Y公司继续对X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合并是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此外2002年8月20日X公司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即成都会议),与会董事一致同意X公司列入Y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并以决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可见,Y公司合并X公司报表依据的是具有“实质控制权”。虽然X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由Y公司控制,但事实上Y公司能控制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是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将X公司纳入Y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是有一定道理的。

    丰原此次并购的最大败笔在于其是委托跟自己没有股权投资关系的香港中联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出面整体收购E.A、 R.T公司,试想,要是直接以自己在香港投资的子公司出面收购,那么,间接控股X公司超过52%,合并X公司会计报表也就名正言顺了,更用不着由E.A出面全购R.T、将R.T持有X公司的股权交割合并到E.A一起等等如此这样反复折腾了。当然,这其中的原委当事方最清楚。

    案例2

    一、案例经过。

    B上市公司在其2002年年报中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有这么一段信息披露:“Z公司系B公司控股子公司Y公司(A持有其91.3%的股权)的合营公司(持股50%)系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分配,故未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Z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Y公司与外方均为3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 ,公司性质为中外合作企业。

    二、案例点评。

    Z公司是Y公司合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但其作为中外合作企业,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合并。Y公司作出不合并Z公司报表的职业判断的依据如下:

    1、Z公司是Y公司与英属处女群岛运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荣公司)1994年共同组建的中外合作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双方各占50%,双方所占投资比例相等。 根据Z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章程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Z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批复》的有关规定,Z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起5年内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90%、Y公司分配10%(如运荣公司按比例分得利润超过150万美元/年,则按150万美元/年支付,其余归Y公司所有),自运荣公司资金到位第六年起至合营期满按当年实际税后利润运荣公司分配35%、Y公司分配65%。

    2、根据X公司成立时的合同第十三章“合作经营期满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作期满,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合作公司剩余资产全部移交Y公司等。

    3、根据2001年1月15日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江安公司等4单位所欠Z公司的3054万元汽电款的追索权转交给Y公司。对追索到的钱、物将全部归Y公司所有,但Y公司每年需从Z公司的投资收益中补贴给运荣公司(Z公司的股东)100万元(2002年1月15日二届六次董事会会议纪要修改为根据银行贷款利率作相应下调),直至合作期满为止。

    基于以上事实,并根据有关规定精神,Y公司未将Z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可见,Y公司不合并Z公司报表依据的是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对于持股比例为50%的合营企业,但其经营收益及清算后财产的分配均按合作合同的约定及董事会决议进行的中外合作企业,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按照比例合并法合并,如上述Y公司不将X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注:胡波,湖南汩罗人,现为上海胜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起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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