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强调了其重要地位。《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我国在制定准则、制度时虽然遵循这一原则,但一直未将其明文列示于会计原则部分,这次统一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其列为会计原则的第2条,可见其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基本概念与会计原则”中。APB认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也采纳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么就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我国已加入WTO,要进一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如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单一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们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特别是创新经济业务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但是,我国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能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例如,已被淘汰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等,这些形式上的资产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很好看,实际上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
2.按原有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这样的收入确定条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不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也就不能按照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这使得有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虽然已经知悉购买企业将无力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仍然确认收入,虚列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
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的程度及无形损耗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这样拘泥于形式的核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对已有会计核算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我们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1.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可靠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交易或事项在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发生背离。这一方面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困惑,在选用会计政策时无所适从,因为制度所赋予的不是对交易或事项的绝对的规范;另一方面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