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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与会计准则的起源、功能和限度研究

来源: 杜兴强 编辑: 2003/12/02 10:53:54  字体:
  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的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强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Nexus of Contracts)。契约是界定缔约各方产权(经济权利)的工具,各种要素投入者作为缔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区分为剩余索取权的、固定索取权和混合索取权的三个类别),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尤其是浓缩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至关重要。会计信息由管理当局(或其代理人——会计人员)提供,管理当局拥有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力,相对于其余缔约的权益持有人,具有信息比较优势;同时,管理当局也是契约的缔约方之一(一般体现为混合权益持有者,即领取固定的工资和额外的红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有强烈的动机去攫取自身的效用,可能利用与其他缔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各类会计操纵(如盈余操纵等),人为地导致财富在不同权益持有者之间的转移。随着时间推移和不断“学习”,其余缔约各方共同认识到“管理当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设法进行会计操纵”必定会设法对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第二,政府通过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从而将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控制在某一适度的水平上;其三,形成一种“经理人员市场”或“经理人员声誉模型”,激励、约束管理当局进行有理有据的自愿披露。对于一般的企业或非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的企业,同于各权益持有者可以通过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缺位”或“衰败”则以会计准则作为替代而成为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自由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机制。本文致力于探讨作为私人契约替代机制的会计准则的起源问题,进而分析为什么会计准则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统一而仍然给管理当局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即分析会计准则的功能和限度的问题。

  一、理智的冷漠、私人契约的“虚位”与会计准则的起源

  对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权的限制,最初表现为各种权益持有者与管理当局之间订立私有契约(Private Con-tract)。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的论文中极力阐释了这个观点。透过一部分发展史可以看出,在相当一个漫长的期间内,私人契约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约束力量一直存在并生效,原因在于:当企业组织形式比较简单时,股东人数和债权人人数较少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可以通过与管理当局订立监督契约来确保其实施工外部监督的权利,借以在成本——收益的约束下增加其自身的效用;债权人也可以与管理当局缔结债务协议,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如保持一定的偿债基金、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等力求其债务的安全性。但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后,私人契约便呈现出日益衰败和无力乃至缺位的迹象,因为:

  (一)私人契约的不可能。小股东不可能与管理当局分别缔结“由一点(管理当局)到多点(众多小股东)的辐射状”的私人契约。在股票上市面上公司中,大我数股东仅持有小部会企业股分,不可能要求单独与企业的管理当局订立契约以获得外部监督权,原因在于订立并监督契约执行的交易费用(包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十分高昂,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因此,小股东往往将追求定期的股东收益放在一第一位,一旦不能够获得预期的股利收益,即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从“市场退出”对管理当局进行“惩罚”,并不希冀去撤换、控制或监督管理当局。四在公司制度创立初期,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中指出“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往往一无所知,他们只是心满意足地摧毁受每一年或半年公司分配给他们的股利,而并不找公司管理当局的麻烦。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分散的股东理智地认识到,对公司的管理当局实施监督所引发的成本极可能大于实施监督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对积极地监督管理当局持有一种理智的冷漠态度,每个股东都希望其它的股东积极地行使监督权利而自己”搭便车“获得利益,结果由于众所周知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原理使得无人行使对管理当局的控制权而由管理当局“信马由缰”!著名的法学家Stock曾作出结论:“在股权十分分散的经济中,希冀股东监督管理当局是徒劳的。”

  (二)私人契约的衰败。如果存在大股东,或许可能对管理当局实施外部监督,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如优厚的补偿方案来促使管理当局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通过降低代理成本来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而让小股东享受“搭便车”的好处。但大股东监督管理当局需要高额的成本而小股东坐享其成,将会采纳一种既无须巨额交易费用,又可以谋取暴利的方式,就是与管理当局合谋(这也是私人契约的一种),通过盈余操纵粉饰企业的经营业绩欺骗投资者,在获取了较高的股价差额收益后将股票抛售,而当资本市场看穿了企业的“把戏”并有股价上作出反应(股价暴跌)后,其余的股东却承担了损失。如果小股东紧随大股东作出相同的卖出决策,仍然或以实现搭便车获利的愿望;如果一直持有,则先利而后损,而且还会略有亏损(因为西方实证会计文献已经揭示,资本市场对好消息而使股价向上调整的幅度一般而言小于对坏消息而使股价向下调整的幅度)。但是承受最大损失的可能莫过于潜在的股东,他们被企业的会计操纵所迷惑,在高股价时买进了股票,股价下跌则承担了在数量上大约等于大股东获利数额的损失。此外,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私人合谋契约也可能导致债权人受损,如企业支付清偿性(Liquidating)的股利。

  既然股东与管理当局合谋的结局使潜在的股东受到最严重的损失,小股东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却不能联合起来组成“众数”,并利用其拥有剩余控制权来对抗大股东和管理当局的合谋。由于体现剩余控制权的投票权得以实施的过程遵循“公共选择”的逻辑,遵从“多数支配少数”的原则,小股东的理智的冷漠和合作谋取联合控制权的过程中可能诱发的高额的交易费用使得“小股东联合控制管理当局”仅仅只能够停留在一种设想阶段;而潜在的股东甚至连名义上的剩余索取权也不具备,自然也不具有经济实质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市场退出”!假设潜在的股东一概选择“市场退出”,那么市场中的股东人数就会成为一个常数W(甚至这个数字也会逐渐萎缩,因为企业现存的小股东也可能遭受损失最终会选择退出),但随着企业规模扩张需要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量的增加,固定的W或逐步锐减的股东数目不能够分担整个资本市场的总体风险,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大受限制,势必会影响一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保护众多小股东特别是潜在的投资者,激活整个资本市场的需要,政府此时介入到会计信息的披露中来,开始运用会计准则来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准则的功能及其限度

  会计准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分共契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体”,原因为二:其一,政府(也是会计信息使用之一)具有一种比较暴力优势,“自然”获得了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东(零散的债权人)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私人契约衰败和缺位时才作为“替补”的,首先要做的是与现在的股东、债权人和各位潜在的投资者缔结契约。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会计准则首先是一份“通用目的”的契约,是部分地根据“公共选择”原理而产生的,会计准则则呈现出一种“公共契约”的特征。但是,公共选择毕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肯定存在着一种“强权博弈”,肯定有人对结果不满意,但在政府的比较暴力优势面前只能够退却转而寻求缔结私人契约。这可从一个侧面为政府享有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的制定权提供佐证。因此,会计准则和其出现之前作为约束管理当局的私有契约是互补的,只不过两者的地位与重要性发生了变迁——当某类私人契约在现代股份上市交易环境下空缺或衰败时,会计准则(私人契约与公共契约的结合体)才得以进行补充,作为约束管理当局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自由度借以保护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会计准则的功能不是绝对地替代私人契约,而是作为私人契约缺位时的一种替代,其本质上是私人契约与公共契约的结合。作为一种契约,会计准则的功能就是适度地缩小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或幅度。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在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会计政策,管理当局就会相机选择一种方法操纵会计信息来使自己的效用满意化。严格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是一个关系到会计准则的限度(与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之间是此增彼减的关系)的问题,综观中外的会计规范过程,刚性地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想法都不难找到;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失败就是一个明证;在美国制定会计准则的初期也曾经有人提出过“建立一套统一的制度”的建议遭到了当时的一些执业会计师的强烈反对,认为“会计是一门艺术”,认为应该强调会计方法的灵活性,要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然而,最终的事实却具有最大的说服力,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中仍然允许多种会计政策,管理当局也依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现从契约成本角度多层面地加以阐释。

  (一)交易费用与会计准则作为契约不完备性的必然。为了消除不确定性而缔结的契约必然伴随着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搜寻信息的成本 + 谈判(讨价还价)成本 + 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 + 契约外部性成本的内化。其中前三项成本是从政府角度而言的,而外部性本文主要针对于管理当局的自主权而言——会计准则这种特殊的契约(双边的契约、公共契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势必要求政府必须时刻考虑信息的使用者,遵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导向(user-oriented)。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政府(或准则制定机构)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对各种会计政策规定得十分详细,追求绝对的统一(例如我国过去统一的会计制度)。此种情况下,政府的暴力优势和强权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用者搜寻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但监督契约是否履行的成本和外部性(表现为管理当局缺乏会计政策选择自主权,企业会计核算缺乏灵活性)却极高。

  2.政府享有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借此要求管理当局编制通用意义上的财务报告,保护投资者),而管理当局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但由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管理当局遵循通用会计准则的情况和是否适当行使剩余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这也是如美国等世界一些国家制定准则的广泛模式),监督成本与外部性较高,而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则相应较低。

  3.管理当局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如美国1910年以前),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高,但外部性成本低。

  究竟选择何种会计准则安排,取决于对以上四种成本的权衡。作为会计准则这种特殊契约缔约方的政府和管理当局(同时必须考虑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政府制定会计准则是有成本的,所以也力图降低自身运行过程的成本,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就是力图降低交易费用;而管理当局则是力求会计政策选择权尽可能的自由度。结果就是政府享有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管理当局享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但由注册会计师外部监督管理当局遵循通用会计准则适当行使剩余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这样,会计准则作为契约将必然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

  (二)管理当局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必然延伸。现代企业组织形态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者与代理人(管理当局)存在着效用的差异。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所有者和管理当局都力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为了使代理人和所有者的目标尽量保持一致,以便使代理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时尽量增加股东的财富,所有者设计了诸多的补偿还方案来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其中最佳的莫过于让管理当局成为混合权益的持有者,即在领取固定的薪金外拥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企业理论和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仅仅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不拥有剩余控制权;或者仅仅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会导致廉价的投票权。企业管理当局拥有剩余索取权程度或比例的高低与其努力程度“正相关”,前者影响后者的途径有二:其一,它直接影响利润函数使得利润函数的一阶导数大于0;其二就是通过选择于其有利的会计政策来进行会计操纵来提高其实际索取份额;同时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实现提高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这要求管理当局具有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

  (三)多层代理链的必然。既然企业是一个契约网络,企业内部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东大会→管理当局→下层经理和雇员”简化的代理链中,管理当局位于中间环节,既是“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这个委托代理层次上的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和外部监督;同时,又是“管理当局→下层经理人员和雇员”委托代理层次的委托方。政府借用会计准则对管理当局会计政策的选择自由度施加限制,仅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管理当局肆意操纵会计信息”的情况,借以保护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但如果在会计准则中完全限制管理当局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将不利于管理当局同企业内部各个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因为按照契约理论,管理当局拥有对雇员进行监督、指挥权,履行是需要信息的,为了对雇员进行最佳的激励与控制,势必需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变化的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且不同企业的特点是不同的,因此会计准则需要给管理当局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以便其在环境变迁时作出及时的调整。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的起源是在部分私人契约缺位情况下进行的补充,它的功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缩小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事实上,无论是从契约成本角度、或是从管理当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权的匹配角度,还是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对下属经理和雇员进行激励、监督和控制的角度分析,会计准则给管理当局留有一定程度的会计政策选择自由度都是必须的和可行的,这是博弈均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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