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及背景
过去的10年间,人们对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组织安排提出很多尖锐的批评。因此,有关方面已经尝试改革准则的制定程序。最初是会计职业界与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的尝试,结果发布了《关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调整报告——来瑞森报告(1990)》。该报告虽然赢得了会计职业界和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的支持,但并没有赢得澳政府的赞同。因此,在澳大利亚财政部1997年3月公布的“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CLERP)”中进行了第二次尝试,终于使澳大利亚财政部将会计准则制定的详细设想提上议事日程。无论“珀瑞森报告”还是“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CLERP)”,都赞同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方式,不同的是由谁主办。会计职业界拥护珀瑞森报告的建议,即政府放弃对准则制定过程的实质控制。而财政部的“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则认为政府应在会计准则制定中占主导地位。过去,会计准则的制定由联邦检查总长主办,现在则由财政部长负责主办。这样,在会计准则制定政策上产生了从法学、行政和法令到国内外经济政策和贸易领域的根本性转变。
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制定详细设想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对澳洲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以及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制定组织程序。与珀瑞森报告不同的是,“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倡导澳洲国内财务报告应立即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准则。而一旦与“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相关的法令草案被通过成为法律,那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者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期限也就到了,人们普遍认为这最早可能会在2000年实现。而且,根据“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在财政部主持下的新的组织机构协调的主要目标是加快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速度,确保澳大利亚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政策影响的连续性。目前在澳大利亚对协调的目的存在争议。
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的现有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是由两个主要的会计职业团体即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注册执业会计师协会(ASCPA)创立的,这两个组织都是会计准则研究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的主要提供者。该基金会作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的技术秘书处,其职责主要包括:对国内外的会计操作和政策提供技术指导、撰写讨论性论文和研究专著、代表准则制定委员会研究和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会计概念公告和技术标准。但该基金会不具有发布或修正会计准则的权力。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是根据1989年发布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法案建立的,由联邦政府主办,因为其职能和责任根据立法规定。另外,负责发布适用于公司法的会计准则。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的主席和成员由总理和内阁任命。根据“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的提议,该委员会的主席将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他成员由新成立的财务报告委员会(FRC)任命(该报告委员会的成员是由财政部长任命的)。根据“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的建议,改革后该委员会将成为一个法人实体,而根据联邦权威机构和公司法案(1997)的建议,它将成为一个联邦权威机构。尽管会计准则制定的技术问题由联邦司法部检查总长监督,但根据“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处于联邦财政部长的管辖之下,即会计准则的制定从立法领域向国家经济政策领域转变。
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是于80年代早期经会计职业界广泛讨论,在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主管下成立的。该委员会发布诸如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系列等专业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准则适用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准则所不能覆盖的其他所有组织,主要是公共部门组织以及私营部门中的非盈利组织。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注册执业会计师协会(ASCPA)任命该委员会的主席和8个成员。在“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的建议下,改革后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将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司法实体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的其他委员会包括审计准则委员会(AuSB)、法律评价委员会(LRB)和紧急情况小组(UIG)。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发布审计实务公告(AUPs)和澳大利亚审计实务概念框架。法律评价委员会负责监控有关公司的立法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紧急情况小组由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和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5年组建,它曾发市关于会计事务的“指导意见”,这些会计事务是受已发布会计准则影响的各方认为是紧急的事项。紧急情况小组由16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在发布有关会计准则解释的一致评价时,为了取得一致性,投票赞成已经发布的指导意见的成员必须达11名,而且反对票不能超过两名。然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有权对紧急情况小组的任何决定进行表决。
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联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立法机构中。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立法实体,由澳大利亚总督提名、经联邦检查总长任命的3到8个成员组成。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是管理公司的法定机构,其职责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监督公司法和公司一般立法的管理和实施,其职责由国家法律承认。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授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职责。然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制定的准则需要通过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会计程序检查后才能得以实施。
三、政府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改革的设想
财政部对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建议见于已经发表的“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文件第一号(1997)“会计准则——迎接澳大利亚企业的国际机遇”。该文件的主要建议已被写进“公司法及其相关目标修订法案的议案”之中。并已列入联邦政府议会的议事日程。在“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第一号中涉及两个基本问题:1、现存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和机构如何改革?2、对于国内企业,是继续发展自己的会计准则还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由于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财政部长提议对准则制定的组织机构作一次彻底的调整。现在其中的大部分已正式写进了呈交给议会讨论的系列立法草案中。
“公司法与经济改革计划”和立法草案中所推荐的准则制定改革方案列入提案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的新组织机构
在这里,还需要对新的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AASC)的有关内容加以说明:①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C)的职责是撰写、通过并发布适用于私人或公共实体的会计准则,同时要求这些部门按照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②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应确定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C)在何种程度上,在哪些准则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或是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③根据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意见,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由6个兼职成员、l个兼职执行副主席以及1个全职主席(共8人)组成。主席应该由财政部长任命,其他成员由财务报告委员会任命。④所任命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包括执行副主席和主席,任期为3年。⑤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特别任命的特殊项目咨询仲裁组的专家,应该是一个发言委员会,从准则早期立项到特定准则的研究,帮助基金的管理者参与准则的制定。⑥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安排,会计职业界丧失了其否定准则发布的权利。
参考书目(略)
(本文系澳大利亚迪肯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教授Stewart Jones专门为本刊撰写、组稿、翻译和审校工作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