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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契约理论和博弈理论分析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

来源: 编辑: 2002/09/02 09:47:46  字体:
  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用契约理论和博弃理论对会计准则进行分析,并试图探讨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需注意的问题。
     
  一、用契约理论分析会计准则制定及启示
    
  (一)契约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契约理论主要观点是: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组织,是各方要素参与者(包括股东、经理、债权人、雇员和政府机构)等构成的一系列复杂契约的连接点。形象说就是“关系网”,财富通过契约的签订在各参与者之间不断转移,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1.管理报酬契约问题。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代理关系,在“股东大会——管理当局——下层雇员”(简化代理链)中,管理当局处于中间环节,既是“股东——管理当局”层次的代理人,行使管理职能,又是“管理当局——下层雇员”层次的委托方,行使监督职能。因此在经济活动中,管理的枢纽地位决定了它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左右逢源”,有意或无意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会计选择。管理报酬一般包括固定薪金和分红。薪金对管理当局的自利行为影响不是很大,而分红计划则比较明显。
    
  2.投资回报契约问题。投资回报契约是指各种权益持有者与管理当局订立的私人契约。纵观会计发展史,在新的企业制度——股份制形成之前,投资回报契约一直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约束起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那时投资人和债权人数目较少,可以—一与管理当局订立契约,来确保自己的经济获利权,但自从股份公司出现以后,这种情况就被打破,造成投资回报契约弱化乃至缺位现象。
    
  (1)投资回报契约的缺位(小股东角度)。是否签立契约取决于交易费用和产生效益。在股份公司中,大多数股东持有小部分股份,鉴于签约成本过高,不可能单独与管理当局签约以获得外部监督权。小股东的  目标只是获得定期收益,一旦达不到预期收益,他们就会采取“用脚表决”的方式,选择退出,以示作为对管理当局的惩罚,并不希望撤换当局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2)投资回报契约的赢弱(大股东角度)。由于大股东的雄厚财力和较大利益,促使大股东与当局签立一种私人契约,以使管理当局的决策与自己一致或接近,达到用契约来监督的目的。但大股东高额的付出并不是为让小股东搭便车,因此他们会采取一种花费较小又能谋取暴利的行为,与管理当局合谋,利用信息比较优势,操纵证券市场。具体有以下危害:损害小股东利益,股市风险大大增加,资本证券市场的剧烈动荡;使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造成资本市场的萎缩;使资本市场资金短缺,筹资困难,三种危害的恶化,会进一步影响一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二)契约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我们已经知道管理报酬中的会计选择行为,投资回报报酬中的契约的衰败和缺位的危害,造成这种危害的原因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进而形成会计信息占有不对称。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应加强在此方面的研究。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信息使用者利用信息,包括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需要。会计准则能否达到它的最大效用,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程度和层次。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会计报表,披露的程度取决于信息提供者的披露成本,而非使用者的需要。鉴于此,如何正确处理披露成本和披露效用的合理结合,既降低供方成本又提高需方效用,值得会计准则在制定中权衡。国外关于披露程度的“充分”、“恰当”、“不充分”、“保守”之说,依笔者之见,追求信息披露程度的充分无疑应是最高层次,然在目前我国唯一能做的是扫除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和保守现象,实现信息的恰当披露。我国信息披露的层次还仅限于“综合披露”阶段——通过报表向需者提供关于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这种方式掩盖了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状况,极不“恰当”。因此,“分部披露”和“关联方揭示”、“附注披露”应成为信息披露的新需求。目前我国信息供方和信息需方都未能意识到这一点,为了加快信息市场的发展,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会计准则应重点对此规范。
    
  二、用博弈理论分析会计准则制定及启示
    
  (一)博弈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博弈的三大基本因素是:局中人、策略、支付函数。博弃论是研究经济学(包括会计学)的一把钥匙。按博弈论的观点,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其实是局中人,会计准则是策略,会计信息供方和需方以及会计准则的供方和需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影响策略的支付函数。他们之间构成了一个复杂博弈,而非简单的双人博弈。博弈的结果最终取决于博弈过程中的策略和支付函数。会计准则博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掌握了制定权,其实是满足了权力欲望和经济利益,即利用裁判权让其他局中人为制定者所代表的集团服务。对于会计准则使用者来说,由于具有分散性,要求自然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偏好自然要求准则规定有利于自己,即让信息供方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增强可信性和可比性,以利于决策的同时,降低准则制定的摊销成本;对于信息供方,比如企业、上市公司等,则想降低披露信息成本,同时又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对于会计信息审计者,则希望会计选择自由度不要太大,以降低审计成本。显然各方都不可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局中人只有通过合作性博弈,权衡局中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使大家都可以接受。
    
  (二)博弈理论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1.会计准则的国家化和国际化问题。通过博弈理论的分析,我们对会计准则国家化和国际化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会计之所以要国际化,是基于以下原因:跨国上市,满足国际资本流动的需要;跨国并购,满足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区域经济合作,满足不同经济区域内部和外部共同发展的需要;金融衍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无疑,我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不可能拒世界潮流于国门之外,但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切实认识到:(1)保留中国特色问题。国际化并不是抹杀中国特色,这是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一部分的个体特点。会计准则内容要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社会主义国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会计准则不能只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也要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2)会计准则国际化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规范的国际化,它其实是一种博弈过程。我们既要敢于走出去,加强沟通和协调,通过合理博弈,发展自己,不能因为愚昧无知而在交流中丧失利益;也要保留中国特色,将裁判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保护自己。正如杨纪琬教授所言:“会计国际化是历史潮流……我国会计至少现在应当保持一定独立自主……”“会计的国际协调应当以会计的国内协调为基础”。
    
  2.会计准则与其他法规法律的协调问题。会计准则其实是中国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从系统论观点看,它不可能脱离整个法规体系而存在,其实,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各方利益向背。只有通过合作性博弈,才能共存共发展。(1)会计准则与证券交易管理法的协调。在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与证券法规的关系极为密切,比如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受证券委员会的监督,并在很大程度上为证券交易和管理服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发达,会计准则涉及证券方面的内容少一些,但从未来看,从法律应有预见性和超前性看,与证券法的协调刻不容缓。(2)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协调。会计准则是审计准则的依据。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布时间、内容和实际操作都比审计准则滞后,不能配套协调,显然会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3)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问题。既要避免用税法代替会计核算的现象,也要避免只顾会计核算,而不顾税法中的合理成分。(4)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的协调问题。自从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至今,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双轨制”运行,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以会计准则为统一规范,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暂有困难的大中小企业仍按行业制度指导工作,也可实行准则。
    
  结束语:正如泽夫(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一文中指出的:会计准则将影响企业、政府、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相关方面利益,必将对市场产生影响,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即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效应。因此,我们要结合会计市场信息的供需,公正、科学地制定准则;引导国内国外利益各方通过合作性博弈,作出合理的为“公共”的选择,最终促成利益各方的契约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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