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年报,许多人第一想到的是真实性。这不仅是由于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必须在年报开篇“重要提示”中首先承诺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要求董事长、分管公司财务的行政执行官及会计负责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也是由于许多财务专家一再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是投资者正确决策的基本保证。
然而,像许多广为流传的谬误一样,上述关于财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也是一个广为流传的谬误。会计上的真实性,是指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交易及事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相反,对未发生的交易及事项加以反映,则构成财务报告的虚假陈述。这的确是无可非议的。但是,除了虚假陈述之外,财务报告不存在足以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的其他问题吗?换句话说,是不是说只要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交易及事项都满足了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就不会误导投资者决策失误吗?
多数情况下,年报所反映的类似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违规担保、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与公司正常项目损益一样,都是实际发生的,并不会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就好比助人为乐是真实发生的,杀人越货也是真实发生的,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虽然是真实发生的,但不适用于任意第三方,或者如果改变交易的任意一方,交易的价格以及损益结果都会发生根本变化,由此导致人为操纵公司损益,或者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或者以损害关联方利益为代价。真实发生的违规担保往往以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此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控股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真实发生的交易及事项。
实际上,真实性只是公认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最低要求,满足这一要求只能保证董事长、分管公司财务的行政执行官以及会计负责人免于受到刑事处分,但不能避免由于财务报告的错报、漏报、舞弊而受到民事诉讼,后者可能导致公司及有过错的当事人对投资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公司股票暂停交易甚至退市,有过错的当事人丧失任职资格或被列入市场禁入者名单等等。在建立公司信任度衡量标准时,之所以将真实性排除在外,就在于它远远不能证明满足真实性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值得信任的。
与真实性相比,公认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是公允性,又称为公允列报。由此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泛,包括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资产减值会计的公允性,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允性,费用配比的公允性,高管报酬的公允性,非常项目损益的公允性等,或者概况为资产净值的公允性与业绩的公允性。进一步说,公允列报不仅要求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是公允的,也要求交易或事项发生的过程是公允的。例如,股权转让未经中介资产价值评估为程序不公允,即使转让价格可能与公允价值较为接近;评估增值超过了实际的未来收益折现水平,即使获得交易双方的认可,资产价值评估的公允性也值得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在阐述公允列报要求时,连带地提出了遵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恰当地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则可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形成公允列报的财务报告。”这就是说,遵从会计准则是确保财务报告公允列报的前提条件。受此指引,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包含了合法性的内容。为此,有必要明确一个狭义的公允性概念和一个广义的公允性概念,前者侧重于交易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后者泛指一切合法性意义上的公允性。例如,即使一家上市公司年度信任度专项公允性指数为100或0分,只要在合法性指数上的得分有限,充其量表示狭义的公允而广义的有欠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