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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授信风险管理的冲击

来源: 编辑: 2005/06/30 08:42:46  字体: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并对确定关联人的范围明确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一方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二是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则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不仅有利于控制交易成本,而且也能减少应收账款的损失机会,保证关联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和增加现金流。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完全否定关联交易。之所以研究它,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导致其之间的交易不可避免地存在显失公允的可能,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防范和化解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负面效应,保障债权人利益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一、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授信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分析

  显失公允关联交易问题的客观存在,导致借款人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给商业银行现行的授信管理造成威胁。

  尤其是引发了信贷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银行经营信息披露的不确定性。

  (一)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直接冲击着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缓释的控制能力,影响着授信方式选择的准确性

  1.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信用贷款的风险更加裸露。资本实力的大小决定着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资本实力与授信方式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的线性关系。但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利用相互参股,或通过捐赠高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提升关联方的资本实力,掩盖了借款人的真实实力;或采取内部交易,变相抽逃借款人的注册资本,削弱借款人的资本实力,都会导致借款人的实力名不符实。

  如果银行的经营者根据搀杂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因素的财务信息,决定选择或管理信用贷款,则会由于控制风险依托的资本实力大打折扣,而最终导致该笔贷款或授信的损失可能明显加大。

  2.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关联方之间担保更加缺乏效力。我们关注的不是关联方之间的融资担保,而是其保证人是否具有现实履约能力。通常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于其紧密的关联度,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会陷入困境。如果再借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对保证人担保条件进行粉饰,取得银行信任而获取保证资格的,对保证贷款的风险而言,无异于火上浇油。

  (二)无法准确揭示关联方客户贷款的风险,不利于实行对贷款风险的动态监测

  借款人是否及时足额还本付息,是我们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和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准。关联方通过显失公允的交易,让借款人实现一定的现金流量,制造借款人靠正常的现金流收入还款表象。

  而且,在实践中,通过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归还授信,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为了使借款人能继续得到授信支持。因此,其危害性不仅在于掩盖了关联方经营窘况,而且也导致银行监管者和经营管理者由于受蒙蔽,忽略其经营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而无法有效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三)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倾向,加大了信贷集中性风险控制的难度,无助于信贷风险的分散化管理

  银监会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各商业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提出了明确的导向。为了规避监管政策和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对关联交易的约束,形式各异、隐蔽、复杂的非关联化关联交易应运而生,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政策效应的显现。而非关联化关联交易并未从本质上改变交易各方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同质性和关联性。一旦一方发生变化,无论其表面上是否关联,其生产经营都会产生很大波动,贷款安全同样面临着“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威胁。

  (四)借款人重组和改制、破产和清算程序中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使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加大

  通过企业分立,廉价剥离优质资产组建“新”企业,高价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实现“金蝉脱壳”,在关联企业改制中屡见不鲜。重组和改制、破产和清算过程中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几率增加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五)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存在,为一些急功近利的银行管理者和经营者,掩盖授信风险提供了操作平台,直接影响其风险资产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受激励约束机制导向的推动,借款人与贷款人联手,由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或其他授信,造成借款人表面上的正常还本付息,不仅使得授信的叙做顺理成章;也掩盖了其借款存在的风险。从而使银行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无法从正常渠道得到银行资产风险的真实信息。

  二、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盛行的根源分析

  (一)我国法人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使关联方在操纵关联交易方面游刃有余,客观上助长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恶性滋长

  我国实行的法人人格制度,投资者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资人不仅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达到自己损失的最小化。

  法人独立人格利益平衡机制的缺失,为关联控制方滥用独立法人人格提供了温床。

  (二)市场管理者的非尽忠履职,为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堂而皇之地泛滥留下了可乘之机

  1.企业设立及存续期间资本管理的漏洞,成为关联方联合体通过母子裂变、金蝉脱壳之术逃废贷款债务的通道。某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一些公司注册后的易地经营或游击经营,更被一些心存不良的客户当作转移资产或变相获取贷款的工具,使得银行的贷款利益无从保证。

  2.软约束的信息披露助长了关联方联合体之间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几率。显然《会计准则》、《贷款通则》等就关联方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当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账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时,执法者的麻木,使贷款人更加束手无策。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目标,影响着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目标的选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因此,《指引》的政策效果只是将原来集中于一家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分散到几家银行,减缓一家银行对关联交易的承受能力,并未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资产带来的风险压力。而一些银行的管理者据此片面以为,控制集团客户风险靠分散性管理足矣,没有将控制关联方显失公允交易作为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商业银行对影响关联方客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反应不敏感,也是信贷资产受到关联交易风险侵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受粉饰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忽视关联方客户本身固有的风险,尤其是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出现了迷信集团客户规模,把集团客户简单等同于优良客户的现象。二是对关联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对关联方授信审查往往是承贷主体单笔业务的审查,出现了简单以母公司的信用评级、授信作为向子公司放款依据的现象。三是以迎合大客户而出现的“统贷统还”,不利于银行监控关联方贷款的使用情况。为了适应大型集团客户贷款由各关联方分散办理向控制方集中的趋势,一些行也将授信的管理相应集中到集团客户总部所在地行。当贷款进入关联方内部后,银行很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 从而导致贷后管理无从人手。

  三。防范显失公允关联交易授倌风险的策略

  (一)重塑法人制度,从法律基础上清除滋生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根源

  在关联方情形下,从属企业事实上独立人格的丧失,使我们有必要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企业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用以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执法部门将无视其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对其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关联方的投资人,无法继续钻法律的空子,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轻而易举地损害第三人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授信领域信息披露机制,解决银企之间严重的财务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仅要细化《企业会计准则》、《贷款通则》等法规披露信息的内容,便于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关联交易资料,解决制度的过于笼统,执行空间较大的问题。还要督促借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加大对不当或不履行披露责任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约束银企之间财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授信的风险管理制度

  1.加大对关联企业授信贷前调查的力度,力争从源头上切实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1)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借款人年度会计报表作为贷前分析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针对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有关内容的问题,我们强调在贷前调查中要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的成本由谁来承担。如果银行无意承担的话,即便是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也很难摸清关联方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我们不能轻视委托人对审计结果的影响力。

  (2)将甄别会计报表已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作为贷前调查的不可或缺的事项。关联信息披露了,但其公允难辨,仍无法规避贷款审查阶段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粉饰作用。因此,建议贷前调查时,应对报表披露的关联交易进行公允性辨析。如果银行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买单,则可以借助其专业优势,对借款人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关联水分。贷前识别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为银行决定关联交易授信风险的可承受能力提供第一手资料。

  (3)用契约约束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义务。《贷款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原则性很强。贷款人可凭借该权利,要求借款人充分提供与贷款安全相关的所有资料,借款人也可以与贷款无关或商业秘密而抗辩。贷前用契约的形式,明确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和使用借款期间所需信息资料的提供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2.将防范显失公允关联交易,作为健全以集团客户为主的关联交易统一、综合授信制度的核心。

  对关联客户的任何关联方从银行取得的所有信用便利,都应纳入授信额度进行有效管理。特别是要对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体系管理。但在具体使用授信时,要与具体使用者办理法律文件。“统贷统还”不利于对债权的有效主张。同时,要慎重选择关联客户互保。

  3.建立更加审慎的贷款审查制度。

  (1)对明显过度的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客户,实行提高授信方式,减少风险敞口的审慎控制措施。各行应在审贷过程中,将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过度存在,作为一个重要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管理。建立以减少风险敞口为目标,存在显失公允关联交易客户高选授信方式。即通常可以使用信用和保证形式的授信,则应选更高形式的抵押、质押授信。

  (2)强化对关联客户授信事由合理性的审查力度,杜绝信贷资金对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的直接或变相支持。一些客户在自身经营出现困境时,为了取得信贷支持,通过制造与关联方显失公允的交易,从而使关联方从银行取得授信。因此,对关联客户授信事由的审查,除了关注交易是否存在外,还应重点分析其交易的合理性。

  (3)从严控制依靠显失公允关联交易还款的叙做业务。因为其不仅掩盖了授信的现实风险,而且也延缓了风险暴露的时间。时间上的迟缓,使授信有可能丧失良好的清收时机,也使一些授信的责任人因为不在其位,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依靠显失公允关联交易还款的叙做业务应审慎。

  4.加强对关联客户贷后经营管理以及还贷资金关注的力度。

  (1)将显失公允关联交易作为对借款人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不仅有利于正确把握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实现科学的贷款五级风险分类,而且也为规避其带来的风险提供有效途径。

  (2)要提升对关联方客户贷款管理的层次。对跨省、跨地区大型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应实现总行、分行和支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集团整体授信总量,特别是跨国、跨省集团客户的授信必须由总行统一核定、并负责在各成员企业和各承办分支行之间分配具体额度。此外,还要对关联方客户在同一地区实行主办行制度,杜绝交叉贷款,以防集团性客户多头套取银行贷款。

  「参考文献」

  1.王梨、俞秋玮、龚达夫,《论关联交易中的贷款风险防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3

  2.李蕴祺,《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金融时报》,2004.3.2

  3.顾晓东,《集团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防范》,《新金融》,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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