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较以往制度相比,更加体现了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精神,并特别强调了包括货币资金、销售、采购、存货、固定资产、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做法。这对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从核算和报告角度看,该制度的突出特点有三个:
1.在主体界定方面,适应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明确指出,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该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但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因而其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
2.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特点,设置了一些专用会计科目。例如,资产类中专门设置了“农业资产”科目,负债中单独设置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收入中将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进行单独核算等。这突出反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算特点和政府对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
3.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现状,一些核算内容和方法大大简化。例如,所有者权益中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合并为“公积公益金”科目;损益类项目中不再单独设置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而是将其核算内容合并到其他费用科目;固定资产可以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必按月计提折旧;长期投资只要求用成本法核算,也不要求期末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等等。
二、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的是财政部于1996年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新制度时,应特别注意新旧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以及核算内容方面的变化。
(一)资产类科目及相关核算方法
1.流动资产中的大部分科目与原制度科目核算基本相同,但新《制度》没有设置“产成品”科目,只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原制度“库存物资”和“产成品”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以及原制度“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部分内容。期末的存货项目应根据“库存物资”和“生产(劳务)成本”科目余额合计填列。
2.农业资产是此次新《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特殊性新设的一项资产项目。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牲畜(禽)资产”科目主要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该科目下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林木资产”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该科目下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产役畜”和“经济林木”属于生物资产,这两个科目由旧制度中的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的相关明细转入。投产后的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的核算方法仍类似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贷记“产役畜”或“经济林木”。如:购入经济林木5000元,借记“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5000元,贷记“现金”5000元;投产前发生管护费用1000元,借记“林木资产—经济林木”1000元,贷记“现金”1000元;投产后的账面价值为6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率为10%,则每年摊销额为6000×(1-10%)÷10=540(元),借记“经营支出”,贷记“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投产后又发生管护费用500元,借记“经营支出”500元,贷记“现金”500元。
3.新《制度》调整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否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并没有明确。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制度还规定,原账中已经入账但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调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则按新标准执行。
4.对外投资的核算采用的是简化的处理方法。如长期投资只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发生的投资损益直接记入“投资收益”;不考虑投资收益是否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问题;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公积公益金。但如果出现反差额(重估价小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的情况如何处理,《制度》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在制度没有明确解释这一问题之前,暂时使公积公益金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应该是允许的。
(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及相关核算特点
1.新《制度》增设了“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及补贴,但应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则通过“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时会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筹集资金,而且农民对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比较关注。《制度》专门设置了“一事一议资金”科目。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时,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资金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使用一事一议资金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该科目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立备查账簿对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登记。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比企业会计要简单的多,《制度》将“公积金”和“公益金”科目合并设置了“公积公益金”科目,用于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另外,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收入,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对荒山、荒滩的开发治理,而一般的企业是不可能有此项收入的。
(三)损益类科目及相关核算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财政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各种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如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各种补助资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逐步取消农业税和相应的附加后,设置该科目的意义就不大了。
另外,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计入“其他收入”科目,而不像企业会计制度那样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成本费用,制度只要求分为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三部分。其中,“经营支出”的核算内容相当于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成本和经营费用,包括销售、劳务成本和各种维修运输费、饲养管护费及其摊销等。“其他支出”是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对于负债发生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净支出和盘亏支出等,也计入“其他支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