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企业正逐步走向国际市场。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与国际会计惯例尽量协调一致,尤其是作为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收入。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对其合理性与局限性提出一己之见
关于收入的定义
对于收入的定义,总括地讲,国际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如国际会计准则。另一种是将企业日常活动及其以外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视为收入,如澳大利亚。
我国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考虑到收入与利得在形成原因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别,把收入与利得区分开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式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这样做有利于建立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以及分别提供收入和利得的有关信息,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要求,且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同时该定义确定了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即本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外延是上述三类活动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及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资产的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或股利收入等,使得在实务中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收入确认的实质性条件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将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扩充到四点,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时,才能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的处理主要是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也在于要防止收益计量过程中有过多的主观估计和人为操纵。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要求对跨年度的劳务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强调劳务的实现是一个赚取的过程。只要这一过程已经完成,即使未收到现金,也应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如果交易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则要采用成本回收法。如果预计收回的收入不能抵补成本,则应将已发生的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能(按应计制)确认收入,即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实际收到现金时才作收入,这就是所谓的收款法。国际会计准则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面与我国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特别提到劳务合同在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和结束时应如何处理。因此,相比之下我国的收入准则更详尽些。
3.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我国在规范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
收入的计量
计量收入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客观性的一个含义是计量不受个人情感影响,是存在于计量者心目之外的计量。由于每个人的性格因素和心理因素不同,会不自觉地将个性带入计量工作中,导致对原则、规定的理解、操作不同,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1.计量赊销收入时是否要采用现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公告规定,当经济利益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时,收入应以应收账款总额的折现值记录。这是因为交易活动从商品发出或劳务提供到经济利益收回,常常有时间差,并与未来相联系,因此计量即金额的确定需要按估计进行,而这种估计数的可靠性会变动很大,真实的收入额难以计量。从理论上说,在收款期较长的情况下,现值更能反映交易的实际收入。
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采用现值来计量收入,主要是考虑到现值的确定比较复杂,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问题,同时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都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行作法是对这种未来才可以赢得的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只要符合标准就确认收入,并对应收账款采取了计提坏账准备的做法,体现了部分稳健原则。之所以称之为部分稳健,是因为虽然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对收入仍有虚计的可能。
2.现金折扣的核算
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此采用总价法,即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国际会计准则则采用净价法,即以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更加符合收入实质含义,更合理,但较复杂,总价法则更简便,但收益计量不稳健。根据现行规定,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货款减少坏账损失而给予购买者的优惠条件,在本质上不具有费用的特征,而是商品交换所得金额的减项,因此从收入指标的真实性出发,笔者认为应在实现原则的指导下,以基本会计准则规定的现金折扣冲减收入,即以实现收入的净额列示较为合理。
3.收入金额的确认
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收入金额的确认针对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提供劳务形成的收入、以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所形成的收入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的确定金额的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应以其已收获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至于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的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相比之下,我国的收入准则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此外,国际准则还就同类交换和不同类交换进行了区分,认为同类交换不能视作产生收入的交易,而不同类交换才能视作产生收入的交易。而我国在制定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中,曾借鉴过这一概念,而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取消了对二者的区别,均视为同类交换,不确认收入的产生,主要是考虑到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可操纵性。但笔者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上通用的作法,并能够真实及时的反映资产的价值。为了避免在实务中操纵利润,而不顾报表反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不明智的。
收入的披露
我国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二是当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微小的差别在于国际会计准则还要求披露或有利得或或有损失。我国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规定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进行规范,但对或有利得的披露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主要是考虑到谨慎性原则。